杜絕帶職入監!民眾黨團提修《立法委員行為法》 盼臨時會補法律漏洞

2020-05-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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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立委賴香伶表示,民眾黨團日前特別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14條之1草案,並於29日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資料照,盧逸峰攝)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表示,民眾黨團日前特別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14條之1草案,並於29日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資料照,盧逸峰攝)

無黨籍立委傅崐萁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日前入監服刑,但因沒有被褫奪公權,仍保留立委身分。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今(30)日表示,不同於市長、縣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入監服刑就解職,傅入監可保留立委身分,可行使書面質詢、資料調閱、提出議案等相關職權,甚至可以透過書面質詢主管監所的法務部,形成監督者、被監督者的角色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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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先前就已主張應該修法,公督盟日前也召開記者會,呼籲應修法修補法律漏洞。賴香伶認為,立委不應有特權、判刑確定應解職,否則將對代議政治形成危害,立法院應該儘速彌補法律漏洞。

民眾黨團提《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草案 趕在會期最後交付審查

她提到,民眾黨團日前特別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14條之1草案,比照地方民意代表,明定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當然解除職務;她們也趕在昨天第1會期的最後1天院會(29日),決議將這項法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賴香伶表示,部分民進黨立委也提出類似法案於昨天院會付委,由於民進黨也有意於6月中下旬召開臨時會處理考試院、NCC人事同意權案,她主張,立法院應該負起責任儘速修法,在臨時會期審議這些法案,不應讓立委有特權,彌補這項法律漏洞,「國會政治要提升,立委不應有特權,期盼朝野黨團共同努力,儘速修法,才能重建人民對立法委員的信心。」

民眾黨團提案版本,增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4條之1條草案為:立法委員就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除職務,出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辦理: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未易服社會勞動。三、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前項第一款情形應由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或法官,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4條之1條草案。(取自立院議案查詢系統)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4條之1條草案。(取自立院議案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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