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士瑋觀點:從年金改革看功利主義治國的困境

2019-09-1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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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年改之所以宣告不違憲,是因大法官認為推動年改帶來的公共利益大於退休金代表的私人利益,所以只好「謝謝軍公教人員對改革的支持與諒解」了。(資料照,甘岱民攝)

作者指出,年改之所以宣告不違憲,是因大法官認為推動年改帶來的公共利益大於退休金代表的私人利益,所以只好「謝謝軍公教人員對改革的支持與諒解」了。(資料照,甘岱民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針對蔡英文政府推行之「年金改革」政策,做成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至今仍餘波盪漾。尤其對於修法減少特定軍公教人員得支領之退休金,大法官認為並未違憲,在受影響的三十餘萬人間,當然引發不平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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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撇開解釋文中抽象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回歸本質來看,大法官對年金改革的決定,反映出的是公益與私益的取捨。因為推動年改帶來的公共利益大於退休金代表的私人利益,所以只好「謝謝軍公教人員對改革的支持與諒解」了。比較公益與私益之後,選擇某一方,像這樣的思維模式,從倫理哲學的架構來看,呈現濃厚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色彩。所以值得檢討的是,年金改革的審查當中,操作功利主義的完善程度如何?或者更重要的,用功利主義做為國家政策的最終依歸,到底適不適當?

你也太「功利」了吧!

首先要澄清的是,所謂對功利主義做檢討,絕對不是批評大法官「唯利是圖」!「功利」這個詞在日常生活中,確實是指凡事不問對錯只看自身利益,甚至帶有相當的貶意,但這和哲學上最初的意思其實有些偏離了(所以有認為功利主義應另譯作「效用主義」等,不過以下還是先以正式的譯稱為主)。

話又說回來,想想功利主義的定義,被引申成我們通常理解的意思或許也不令人意外。功利主義旨在追求「最多數人的最大福祉」,只要某項行為造成的所有利益總和大於所有損害總和,淨效益為正時,這項行為就是對的、應該去做的。雖然功利主義本身是中性的,並且考慮社會中的所有人,而與通常所謂的「功利」不同,但從邊沁、彌爾的時代以來,始終不乏論者批評功利主義太過制式化、機械化,把重要的價值取捨簡化成單純的數學比大小問題。

具體來說,在實際操作上,功利主義面對的困難主要有二:

●有些難以量化的利益和損害,應該如何放在同一個基準上作比較?

●究竟「利益」與「損害」應該考量的範圍是什麼?也就是說,到底哪些事項應該納入利益與損害的計算當中?

(行為之利益總和)>(行為之損害總和)=> 正當且應為的行為

功利主義是現代國家決定政策方向的主要依據,這點應不容置疑。與年改釋憲一樣、關於修法損害人民信賴利益的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就作了清楚的說明:「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而在本次年改釋憲案中,大法官也表明其依據功利主義所為的心證:「上開調降原退休所得之相關規定,對原退除給與作適度之調降係為達成下列目的:…此等目的整體而言,係為追求高於個人信賴利益之重要公共利益…。」所以不能不問的是,大法官在操作功利主義時,對於前面提到的兩種操作困難,究竟有沒有作出有說服力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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