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硬拗年改釋憲能保住不公義的政權?

2019-09-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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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81、782、783號3份解釋,宣告關於「軍公教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部分條文違憲、立即失效,而包括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爭議,大法官則認為沒有違憲。(資料照,顏麟宇攝)

針對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81、782、783號3份解釋,宣告關於「軍公教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部分條文違憲、立即失效,而包括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爭議,大法官則認為沒有違憲。(資料照,顏麟宇攝)

備受關注的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結果8月23日出爐,御用大法官果不其然又作出違反專業的釋憲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1、782及783號解釋,認定軍公教年改「大部分」合憲,兩條違憲,部分不違憲但應修正或改進!大法官會議就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的三個釋憲案,與其說是發自司法院,不如說是發自總統府。大法官們幾乎全盤接受蔡英文政府的論點,甚至於在解釋中,還為蔡政府年改政策發聲,前呼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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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的是去年823戰役60週年紀念無人聞問,今年823戰役61週年,總統蔡英文首度到金門、馬前總統亦在金門;在台北市郭台銘、柯文哲、王金平三人亦同框,也在消費八二三精神。對此,於823當日於司法大廈聲援抗議的軍公教人員,可說是晴天霹靂,情何以堪!因此,2020年1月11日將是下架蔡英文,還我軍公教公道的決勝。

年改釋憲硬拗  留下一堆疑問?

聲請釋憲是人民為保障憲法權力之最終途徑,數十萬軍公教提出釋憲聲請,就是對政府的不信任。大法官認定,年改規定採取之調降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未逾必要程度。等於是說,蔡英文政府的年改作法,包括蔡政府提出的年改原理原則,都是合宜、正當,所以都合憲,沒有違憲。大法官避重就輕的憲法解釋,只有民進黨的黨意,沒有中華民國憲法爭議再起,留下一堆疑問!因此,在探究三個解釋文時,茲就相關未說清楚的主要爭點分述如下:

一、軍公教受領是退休金、俸給,不是年金。

軍公教受領是退休金、俸給,這一點大法官從不作解釋。軍公教退休金,是延後給付之工資,並非恩給之年金⋯政府改年金確是要改退休後的軍公教人員的生活。人生不能重來,尊嚴要有保障。名不正就言不順,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

二、侵害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及平等權。

大法官認為,年改調降原退休所得,對原退撫給與作適度之調降、對原退除給與作適度之調降,以及調降年改法律施行前原退休所得,均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其目的正當。對於公務人員離職後與國家在公法上的職務關係已解除,除非是原職務衍生之公共利益就必須以公法限制,例如:退休公務人原有職務上與再任職營利事業部份職務衍生公共利益(637),又例如:離職後退休所得高過現職同級職人員所得衍生公共利益(717)。

因此,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以及憲法18條服公職權的保障,都不能違背平等、工作、財產權。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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