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打「管」案─談言論自由

2019-09-01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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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前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見圖)兼職案開庭審理,筆者提出三點理由說明「打管」應點到為止,以免遭到反彈。(資料照,吳俊廷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前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見圖)兼職案開庭審理,筆者提出三點理由說明「打管」應點到為止,以免遭到反彈。(資料照,吳俊廷攝)

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被教育部卡了一年才上任,現又被監察院以其過去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寫社論而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破天荒首次主動公開審理的第一個案件。重重的一巴掌,「這個政府」對一位台灣最高學府的台大校長備極羞辱,更是對全體台大人人格的誣衊,這舉措對穩定社會前進的力量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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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英系」監委情緒性的辦案,美其名要查管校長20年前發表報社的文章,有無涉及兼職的疑慮?這打「管」案如同關公打岳飛,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時空錯亂怎麼打呢?民進黨人士千萬不要一直活在過去的悲傷情懷中,陷入痛苦泥沼,永遠無法走向歡樂康莊大道,因為這打「管」案牽涉到憲法層次,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理由如下:

一、為言論自由奮戰到底: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乃是一種基本人權,指公民可以按照個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的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為了捍衛自由,力挺言論自由,全民應該勇敢一起來為言論自由奮戰到底。

二、公共政策議題人人可討論:家事、國事、天下事,人人皆可討論之。尤其現在是一個民主法治的時代,有關公共政策的議題,每個人的觀點都不一樣。從政策形成的過程當中,搜集民意,探求人民心中想要的東西;而非蓋了一堆蚊子館,美其名是富麗堂皇的硬體建設,卻是功能不彰的貪污品,此皆為人民的血汗錢,不可不謹慎。有關公共政策的議題,大家都可發表意見,管中閔能在社論發表文章,代表功力深厚見解獨到,不然周刊怎願意發費錢呢?宜鼓勵提出看法而非一言堂的「這個政府」,所最需要檢討改進的地方。

20190702-前壹週刊社長裴偉2日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監察院以過去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寫社論為由彈劾台大校長管中閔,遭筆者質疑,查管校長20年前寫的社論,有如「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圖為前壹週刊社長裴偉2日出席公懲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資料照,顏麟宇攝)

三、從新定義兼職之規定:從公懲會召開台大校長管中閔言詞辯論庭發現,其中最大爭議點集中在是否「兼職」的認定,如司法院釋字第71號解釋是否可做為判斷兼職依據?銓敘部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釋與釋字第11號解釋若不涉及新聞紙類及雜誌,就無禁止規定?應參照台銓華參字第46252號等函釋「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賺取薄利」判斷兼職要件?就如同本文一開頭講的關公打岳飛,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一樣,銓敘部對兼職的函釋規定經得起時代檢驗嗎?公務人員年改實施1年後弊端逐漸浮現,因將來所得減少,放寬兼職範圍的聲音愈來愈大,卻不見主管機關有何修法之意願,衷心期盼藉由打管案從制度面、法律層次釐清兼職之範圍,讓在職公務人員有所遵行,免得20年後還要面對公懲會的調查。

綜合上述,從為言論自由奮戰到底、公共政策議題人人可討論、從新定義兼職之規定等面向分析,可以發現台灣民主自由的可貴,在於充分保障言論自由,這是多年來國人共同努力的成果。捍衛這樣自由的程度,不容再走回頭路摸殺言論自由,所以說請「這個政府」不要再破壞言論自由,打管案點到為止以免遭受反彈呀!

*作者為彰化縣基層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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