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審理違法兼職案 管中閔引用媒體報導「總統也曾撰寫社論或專欄」

2019-08-19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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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公務員懲戒委員審理兼職案,台大校長管中閔出席。(吳俊廷攝)

20190819-公務員懲戒委員審理兼職案,台大校長管中閔出席。(吳俊廷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日前遭控擔任政府公職期間,曾於《壹週刊》匿名撰寫評論,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今日下午召開言詞辯論。管中閔於庭上,並引述資深媒體人陳朝平投書內容,強調過去許多公務員都曾撰寫投書,沒有一個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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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年1月召開記者會,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期間,曾常態性匿名於《壹週刊》撰寫評論,並每月固定支領5萬稿費,表示在銓敘部過往的函示中,只要固定、長期,都符合兼職條件,認定管中閔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送公懲會審理。

公懲會於上月2日召開準備程序庭,傳喚壹週刊前社長裴偉、現任社長邱銘輝以證人身份出庭;裴偉表示,監察院先前認定為管中閔所寫文章,其實很多都非管所寫,因為在管擔任政務委員後,他便要求管寫文時不要碰政府事務

公懲會在於今日下午召開言詞辯論,由監察院代表、管中閔與辯護律師出席,辯論包含:監察院如何證明管中閔文章涉職務事務、司法院釋字71號解釋是否可作為判斷兼職依據、是否應以銓敘部第46252號等函釋之標準判斷兼職要件等爭點。

管中閔律師:管中閔於壹週刊沒有職位,沒享有員工福利

管中閔律師表示,監察院首先在事實認定上就有錯,監院以管中閔每年領取約65萬稿酬,認定是固定、經常,然而裴偉日前已經說過,管中閔於壹週刊沒有職位,沒享有員工福利,也未有供稿義務,此外壹週刊可保留刊登與否權利,質疑這怎麼可以算工作?

管中閔律師指出,銓敘部第46252號函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文中的「職務」,應是指編輯、發行人等媒體職務,並非指公務員職務,倘若公務員撰稿內容,不能與職務相關,那衛生署官員受邀撰稿,推廣防治登革熱,豈不也會違法?

管中閔律師也就監察院引用的其他函釋表示,函釋是針對特定事實,如兼任公務員導遊、兼任醫師等職業,並非法規命令,因此與投稿不相關的函釋,並不應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1號,「如公務員於公餘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祇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之所不許。」但前提很明確,管中閔並沒有兼職情況。

管中閔律師並指出,監察院調查中,包含國發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皆回覆,管中閔撰寫文章,和他當初所任職務無關,何況過去投稿報章的公務員比比皆是,皆未被認為違法,社會通念並未認為此違法,要求應撤銷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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