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認定管中閔兼職文章 裴偉:很多不是管寫的

2019-07-02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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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前壹週刊總編輯裴偉2日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20190702-前壹週刊總編輯裴偉2日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遭控,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匿名撰寫社論,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今日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前壹周刊社長裴偉以證人身份出席,並於庭上表示,監察院先前認定為管中閔所寫文章,其實很多都非管所寫,因為在管擔任政務委員後,他便要求管寫文時不要碰政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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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案,歷經1年多的爭議後,在去年底由前教育部長葉俊榮,勉予同意管中閔上任。然而,監察院今年1月召開記者會,針對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期間,曾於週刊匿名撰寫評論,並每月固定支領5萬稿費,認定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並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懲會分案後,由委員長石木欽任審判長,與委員廖宏明、吳景源、張清埤、黃梅月共同審理,今日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管中閔、監察院代表皆出席,壹週刊前社長裴偉、現任社長邱銘輝以證人身份出庭。

裴偉說明,他於2001年1月21日於壹週刊任職擔任總編輯,之後接任社長,並於2016年5月31日離職,當時在老闆黎智英要求下,開設財經專欄,原來有別人寫專欄,後來撰稿者因故無法繼續,轉而推薦當時任教於台大財金系的管中閔,而他僅打電話跟管中閔邀稿,並無見過面。

裴偉表示,他在邀約時,並沒有跟管中閔提到稿費,媒體邀稿不談稿費是禮貌,僅是依照壹週刊稿費規定,社論一篇是2萬5000元,跨頁專欄則是2到4萬不等,直到結算稿費時,對方才會知道稿費多少。

20190702-台大校長管中閔2日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20190702-台大校長管中閔2日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裴偉並強調,他與管中閔僅有口頭邀約,沒有任何合約,最初邀稿時,並無談到會持續寫稿多久,一開始是管答應後,有適合的題目,他會找管來寫,後來熟悉後,管也會提供覺得適合的題目,而刊登權在壹週刊,有刊登才會給稿費,管中閔的文章,多是出現於壹評論,很少出現於其他版面,僅有其他版面缺稿時,才可能會移過去,而在他離開壹週刊前,壹評論專欄就已停止。

裴偉並強調,監察院過去認定為管中閔所寫文章,其實都非管中閔所寫,因為在管中閔接任政務委員後,他便要求管寫文時不要碰政府事務。

邱銘輝則說明,他於2001年起擔任副總編,2010年擔任總編,2018年2月接任社長,事後才知道裴偉曾跟管中閔邀稿,因為壹週刊總編僅負責編輯部行政事務、封面故事挑選,並不經手社論,社論則為社長範疇。

審判長詢問,壹週刊最後給付稿費為2015年2月3日,是否代表管中閔之前仍有供稿?邱銘輝則表示,無法確認,對此審判長要求邱回去確認後,再提供資料。

審判長也當庭列出,監察院懷疑可能為管中閔所寫文章,要求管指認,但管中閔表示,時日久遠,記不清楚,審判長則請管回去後整理資料,之後再行指認。

庭中,管中閔方數度要求,由於刊登日期會洩漏管中閔隱私,要求不得公開,或以暗示方式表述,然而審判長表示,刊登文章、日期於後續審理過程,一定會碰觸到,難以迴避,並允諾會依法律規定公開、遮蔽。

準備程序庭歷經約一小時後,審判長整理證人證詞、雙方爭點,包括銓敘部歷年函釋,是否有拘束全國公務員效力、有無違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71號,可否當作判斷兼職依據?並擬於8月進行言詞辯論,或再開準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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