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案遭判申誡 管中閔律師質疑公懲會侵犯言論自由涉違憲

2019-09-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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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管中閔(見圖)涉違法兼職案,2日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申誡。對此,管中閔律師3日發表聲明,質疑此恐有違憲之嫌。(資料照,吳俊廷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見圖)涉違法兼職案,2日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申誡。對此,管中閔律師3日發表聲明,質疑此恐有違憲之嫌。(資料照,吳俊廷攝)

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被控涉違法兼職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申誡,管中閔律師今(3)日發表聲明,公懲會引用的法條與大法官釋字意旨有違,恐有違憲解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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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官長林玉苹回應,判決書已詳細交代判決理由,對於管中閔律師聲明沒有其他回應。

20190902-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宣判,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書記官長林玉苹於會後召開記者會說明。(陳品佑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2日宣判,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書記官長林玉苹於會後召開記者會說明。(資料照,陳品佑攝)

監察院今年1月間彈劾台大校長管中閔,理由是管中閔擔任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期間,涉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兼職報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昨天判決申誡。

(延伸閱讀:管中閔公職期間匿名寫評論 公懲會判申誡處分確定

律師:引用法條並未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

管中閔律師今天發表聲明指出,司法是人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免於國家機關的恣意侵害,而不是用來迴護國家機關的違法濫權;公務員的言論自由,不因成為公務員而可以被國家機關恣意限制或剝奪,公懲會的判決,是否堪作為人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相信社會自有公評。

聲明也表示,監察院及公懲會引用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根本沒有隻字片語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撰文投稿),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解釋轉化為對公務員言論自由的限制,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有違。

20190902-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宣判,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出面說明,對於判決結果表達遺憾。(陳品佑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2日宣判,其委任律師陳信宏(見圖)受訪時表示,對於判決結果表達遺憾。(陳品佑攝)

另外,聲明也提到,公懲會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1號解釋,作為限制公務員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依據,恐有違憲解釋之嫌,大法官釋字第71號解釋同樣沒有任何文字限制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

控遭醜化為「匿名」 律師:憲法保障「不具名」投稿

管中閔律師聲明也指出,「匿名」一詞是欲加之罪,憲法、著作權法本來就保障任何人民可以「不具名」投稿,從無任何「限制公務員必須具名投稿」規定。媒體社論代表社方立場,本就不具名,將「不具名」刻意醜化為「匿名」,已是對媒體實務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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