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條款?教育部預告修法:校務會議可「解散」遴委會,避免校長遴選僵局

2019-05-30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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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賦予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的權限,避免將來出現遴選僵局。圖為台大校長管中閔。(資料照,簡必丞攝)

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賦予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的權限,避免將來出現遴選僵局。圖為台大校長管中閔。(資料照,簡必丞攝)

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賦予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的權限,避免將來出現遴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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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大學、台灣大學近年接連發生校長遴選爭議,現任教育部長潘文忠今年1月14日上任後,承諾6個月內檢討相關機制。

教育部於5月23日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遴選會運作如不符法規、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法定任務等狀況下,校務會議可「解散」遴委會,校方隨後需於2個月內重組遴委會。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受訪表示,大學校長遴選出現爭議,社會不樂見僵局無限期延宕,因此才會訂定一個適當的機制去「化解」。

「組成由學校來,解散也由學校來」

陳焜元指出,依照《大學法》第9條,學校有權組成遴委會,因此如果遴委會有違法、怠於執行任務等狀況,賦予學校解散的權限,是比較對等的方式,「組成由學校來,解散也由學校來。」

陳焜元表示,修法賦予校務會議在適當時間解散遴委會的權限,但校務會議討論後,也可決議不解散;重點是校務會議作出明確決定後,教育部便可進行後續程序。

遴選委員2任為限 避免「長期都是同一組人馬」

另外,預告草案第2條也明定,同一人擔任同一學校的遴委會委員,以連續2任為限。陳焜元解釋,過去遴選委員沒有任期限制,修法參採民選首長最多2任,目的是避免遴委會長期都是同一組人馬。

上述法案預計公告期間為7日,陳焜元表示,期限結束後,如果沒有太大的問題,就會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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