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這次要為邱太三說句公道話!

2019-04-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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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涉入司法「陳情」,請辭國安會諮詢委員。(陳韡誌攝)

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涉入司法「陳情」,請辭國安會諮詢委員。(陳韡誌攝)

這次我要為邱太三說話,看來是保守派思維檢察官的內鬥及反撲,強棒立委黃國昌沒搞清楚狀況就亂批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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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案子已開過庭,兩造都已向法官報告曾經協商及願意協商,也就是法官也同意了兩造協商,因此,黃國昌立委錯了!需知,認罪協商,當然是以被告願意認罪為前提,時力黃立委等人怎會質問被告未曾認罪呢?

再者,黃立委說那醫生逃漏稅是重大犯罪?這話令人相當吃驚,犯罪所得巨大跟犯罪是否重大,不能劃等號,難道時力黨的法律人沒看過重大犯罪嗎!?還是選舉造勢壓力沖昏了頭?何況,漏稅是雙重處罰,又是財產性犯罪,其中的行政罰依法例均「加倍」罰款,總數數億的罰款應已足以嚴罰醫生了,刑事程序衹是過個水的雙重再次處罰,不是嗎?還是人非關不可?

20190403-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黨主席邱顯智、立委徐永明3日召開「前法務部長妨礙司法公正、司法改革讓人痛心疾首」記者會。(顏麟宇攝)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黨主席邱顯智、立委徐永明3日召開「前法務部長妨礙司法公正、司法改革讓人痛心疾首」記者會。(顏麟宇攝)

比對各方說法,我相信邱太三所說的,這案的法律關鍵就在邱太三所說:[本人要強調,此議題的爭議在於檢察官該不該在認罪協商實質進行已三個月後又反悔,從來就不是該不該認罪協商。事實上,早在當事人向本人陳情前,認罪協商的討論就已經開始,台高檢新聞稿調查事實第11點也已提及此。……陳情的當事人認為自己已經進行認罪協商多時,也接受檢察官所提條件,但檢察官卻無故反悔不願履行認罪協商的協議,也不說明原因,因而對司法機關有不當揣測與聯想。本人為避免司法威信受傷,才……]。邱太三前段所說這一事實,已經彭檢察長證述印證,如今承辦陳嘉義檢官也已證實。在此基本事實下,讓我略要分析,雙方既經法院開庭同意兩造協商、且已經協商過,此時:

 

1.若如邱太三所說,被告已接受檢察官所開協商方案是事實,那麼,憑什麼承辦陳檢座可以不說理由就放著不置可否或反悔不協商?!這已百分百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第2項規定了!這也當然會令人連想如邱太三所轉述的,是不是承辦檢察官想借故刁難暗示「送禮」索賄?

2.若事實是被告提出之條件尚未被檢察官接受,檢察官雖可以不另提條件,但也不能丟著不管呀!因為當事者承辦檢察官已經進行犯罪協商在先,又答應(至少不反對談)繼續談,但卻一直不回應被告辯方承諾的方案,正是這種不負責任態度,是產生這件關說案的法律問題的所在。

請看陳嘉義檢官是這樣說的:「自己從來沒有同意被告張煥禎認罪協商,他的態度一直都是可以聽取被告方面提出的協商條件,再回報給主任及偵查檢察官決定…」,就是這種違法不負責任態度,應送人事委員會懲處,才是正辦!因為依法:

1.衹有願不願意行認罪協商2種選擇,法律上,不存在單純轉達的既像要協商又像不協商的灰色地帶,正是這種違法不負責任態度,才逼得主任及襄閱檢察官願意配合彭坤業檢察長,去要求陳嘉義檢官續行協商,陳嘉義這種態度檢察官被長官監督、教示,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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