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霖觀點:MOD得自組頻道後是否與cable成為同一產品市場?

2019-04-0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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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MOD現可以自組頻道,卻引起這樣是否與有線電視同產品的爭議。圖為中華電信董事長鄭優。(資料照,柯承惠攝)

中華電信MOD現可以自組頻道,卻引起這樣是否與有線電視同產品的爭議。圖為中華電信董事長鄭優。(資料照,柯承惠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於108年1月23日決議通過中華電信MOD營業規章案,肯認中華電信在不干預頻道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的基礎上,得「自組頻道」,並同時維持中華電信不得經營頻道的基本原則。NCC決議通過後,除了台灣有線寬頻協會等團體表達反對中華電信MOD得自組頻道的立場之外,另有論者認為NCC既然已經同意MOD得自組頻道,則有線電視與MOD應該視為同一市場。因此產生MOD得自組頻道後,是否搖身一變成為有線電視或具有類似有線電視之身份,而使MOD與有線電視成為同一產品市場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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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就「如何界定相關市場」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該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產品市場界定之考量因素包括產品價格變化、產品特性及其用途、產品間曾經出現替代關係之情形、交易相對人在不同產品間之轉換成本大小、產品價格調整時,交易相對人因價格變化而移轉購買之程度、交易相對人及競爭事業對於產品間替代關係之看法、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之規定等因素。其實公平會於106年間就部分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款「禁止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規定之一系列案件當中,認定MOD與有線電視因不具有替代性而不屬於同一產品市場(例如公處字第106064、106065、106066、106082、106102及106103號處分書),謹簡要整理公平會當時認定之理由如下:

  1. 依據105年及106年統計數據,有線電視之用戶並未因中華電信MOD 用戶之增加而有用戶數衰退之情事。
  2. 衡酌中華電信MOD 與有線電視目前仍係分別以電信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管制,中華電信MOD 服務之營運模式是以固網加值服務的方式提供電信傳輸平台,非頻道節目內容提供者,亦不得規劃頻道,與有線電視業者對於編排頻道位置有相當自主權不同。
  3. MOD 收視費用包含平臺服務費及頻道節目內容、隨選視訊內容、應用內容等各項服務費用,而有線電視收視費用主要為視訊服務費用,並無平臺服務費,二者收視費用結構及費率管制密度迥異,顯示二者於法令管制與供給面應尚不具緊密替代性。

公平會過去雖以「MOD不得規劃頻道」作為認定MOD與有線電視非同一產品市場的理由之一,然而,MOD是否因現已得自組頻道而與有線電視業者成為名符其實的同一產品市場競爭者?則有進一步思考的空間。如果以目前時空背景來重新檢視公平會過去所持之上開理由,根據NCC於108年2月13日公布之統計數據,有線電視107年用戶數量約507.7萬戶,較最高峰的522.5萬戶流失約14.8萬戶,流失用戶比例約為2.83%;MOD用戶則大幅成長至超過200萬戶,然二者之消長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尚待進一步調查釐清。至於監管法規及收視費用結構、費率管制密度之部分,二者仍然不同;且MOD現在雖然可以自組頻道,但對於管理頻道之自主權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仍有相當差距,舉例來說,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透過與頻道業者間的「潛規則」,得對於與其發生爭議之頻道業者採取「下架」的手段(請參刊載於風傳媒,107年10月25日《廖國翔觀點:頻道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間關於MOD的「潛規則」誰來管?》),但中華電信MOD只能在符合經NCC核准通過之「MOD頻道營運商上下架作業規定」第32條規定之特殊情形下,始能下架特定頻道,由此可知二者自主權仍有相當大的差異。此外,中華電信於108年1月與全球最大串流影音平台Netflix攜手合作推出「Netflix隨享方案」,形成異業結盟之經營模式並提供消費者多元娛樂選擇,顯然與傳統的有線電視經營方式截然不同。

綜上,MOD是否因現已得自組頻道而當然為與有線電視屬於同一產品市場之爭議,尚待公平會將來於相關具體個案中表示其最新見解。如果認為MOD與有線電視屬於同一產品市場,最直接的影響在於因中華電信MOD用戶目前已超過200萬戶,市占率將會達到約28.2%,相對使得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市占率下降;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中華電信MOD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屬於同一產品市場具有競爭關係之競爭者,則彼此間之經營行為是否屬於限制競爭行為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例如實務上有部分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於上架MOD之頻道予以移頻或下架,此為前面所提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間之「潛規則」),將被持放大鏡更加嚴格檢視。

*作者為有澤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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