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觀點:MOD自組頻道有何不可?

2019-01-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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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於網路與行動通訊技術日新月異之今日,MOD作為數位匯流之重要平台,如果能由中華電信組合優質頻道,當有與有線電視競爭的實力,同時也能刺激MOD上既有套餐組合之進步。圖為中華電信大樓群外觀。(資料照,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於網路與行動通訊技術日新月異之今日,MOD作為數位匯流之重要平台,如果能由中華電信組合優質頻道,當有與有線電視競爭的實力,同時也能刺激MOD上既有套餐組合之進步。圖為中華電信大樓群外觀。(資料照,陳明仁攝)

MOD於去年底舉辦雙代言人記者會,宣布導演吳念真與台灣羽球天后戴資穎,成為MOD新年度的代言人,更樂觀公布MOD的用戶數可望於今年達到200萬戶。而200萬用戶數,正是中華電信董事長認為,可以使MOD業務轉虧為盈的重要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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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近年用戶數的成長,往往跟運動賽事有關。舉凡奧運、世足賽,都為MOD建立起口碑。但在每次的全民瘋運動熱潮過後,如何用運動賽事以外的內容,尤其是優質的影劇,來留住甚至吸引收視戶,一直是MOD業務經營上,一直想要突破的難題。今年的兩位代言人,一位是深受國人喜愛的體育新星,另一位則是國寶級導演,不難看出MOD平台想要用「內容」決勝負的企圖心。

確實,體育以外的「內容」不足、不夠吸引人,一直是MOD平台給消費者的印象,這也是導致消費者最終選擇傳統的有線電視(第四台)的原因,因為不少主流的頻道與節目,只有在第四台上看得到。甚至有不少年輕族群,已經愈來愈傾向選擇網路影音平台,滿足日常影視娛樂的需求。

MOD是中華電信依電信法授權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所經營的平台,營運的內容其實包含網路協定電視(IPTV)以及網際網路上的視聽媒體(OTT TV),前者可簡單認知為傳統的電視頻道,但以網路進行傳輸,在MOD上的電視頻道及收視套餐即屬此類;至於後者,則是網路隨選視訊等服務,於MOD上除可包月、租借影劇外,近來更與KKTV及Netflix等隨選視訊的營運商合作。

你有想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每年要提供完善的服務品質,營運成本應該要付多少嗎?(Photo by rawpixel on Unsplash)
你有想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每年要提供完善的服務品質,營運成本應該要付多少嗎?(Photo by rawpixel on Unsplash)

本次就先暫且不提OTT影音,而是討論性質相似的MOD所經由IPTV業務,為何於內容的豐富度上,目前仍難以與有線電視平台競爭。其中原因,除了作者先前文章提到,有線電視業者以所謂「潛規則」掣肘、牽制頻道上架MOD外外,中華電信於現行的「營運規章」下無法於MOD「自組頻道」(即自行將頻道組合成套餐)也是重要的原因。

有線電視與MOD雖然均屬承載電視頻道的平台,但適用之監管法規不同,有線電視受有線廣播電視法管理,至於MOD則是前揭提及的電信法。就性質相似的業務,為何適用不同的法規,其複雜背景就不詳述。簡單說,是因為中華電信受交通部持股37%而受廣電三法之限制,不得經營有線電視系統,故於政策決定上,令中華電信得以固定通信業者之身分經營MOD平台。

除前述監管法規不同外,有線電視與MOD平台之經營方式亦有所差異。

有線電視業者與各頻道間約定之授權條件不同,有些是頻道付上架費給系統業者、亦有系統業者付授權費給頻道業者,或是上架費與授權費互免之情形,但總之是由有線電視業者自行就上架的頻道談定授權條件,將各已談妥的頻道組合後,綑綁販售給收視戶,收取月費。至於頻道是否上架、如何組合,是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決定,雖然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設有系統經營者應制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之規定,但效果有限,有線電視系統之本質屬於「非開放平台」;相對地,MOD則屬「開放平台」,頻道業者只要符合MOD營業規章,即得自由將頻道於MOD上架,MOD則僅向頻道業者收取上架費,且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0條之1第3款之規定:「不干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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