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平會應詳加調查有線電視市場、促成頻道授權資訊的透明化

2018-12-0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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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在面對NCC本身職權缺陷或長期不作為的情形下,公平會即成為實現市場公平競爭的主要力量;因此,呼籲公平會應立即啟動調查有線電視市場,清楚掌握目前頻道授權市場以及部分MSO兼營頻道代理業務的現況。(盧逸峰攝)

作者認為,在面對NCC本身職權缺陷或長期不作為的情形下,公平會即成為實現市場公平競爭的主要力量;因此,呼籲公平會應立即啟動調查有線電視市場,清楚掌握目前頻道授權市場以及部分MSO兼營頻道代理業務的現況。(盧逸峰攝)

當2016年台灣尚糾結於新進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商間的MG論戰之際,美國大型通訊媒體事業併購案正鑼鼓喧天地進行著。第二大電信業者AT&T宣布以854億美元收購全球第三大娛樂公司時代華納(Time Warner),並於今(2018)年6月由聯邦法院同意此樁併購案;而在2018年7月底,迪士尼則以713億美元天價收購廿一世紀福斯的娛樂資產,獲得司法部的支持。然而這兩樁媒體併購案過程中所浮現出產業在上下游垂直整合的負面情形,讓許多業界與學界人士擔憂,大型媒體的存在對消費者並非都有好處,這些問題須留待產業與競爭個別主管機關的認定。同樣的問題也存在於台灣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代理商之間,由於公平會在對頻道代理商裁罰案中對於議題設定的錯誤,極可能對未來市場競爭埋下有形或無形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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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發展有其歷史淵源,自1993年有線電視法施行之初小規模系統台林立且削價競爭,之後逐漸形成兩大集團對壘競爭,當時頻道地位尚未明確(1999年始制定衛星廣播電視法),系統本身控制頻道節目實屬常態;後來境外衛星頻道大舉入境,國內頻道數量也逐漸增多,在系統與頻道之間每年必上演的年底授權換約大戰中,養出「頻道代理商」這個法外之物。

產業管制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所擁有之管制工具不外乎是廣電三法下針對無線、有線與衛星等廣電事業分類規管,其中因有線系統業者直接向訂戶收費,而受到規管的程度也相對高許多,但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多系統業者(MSO)的行為卻未能置喙;相同地,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頻道代理商也未能給予相應的規管手段,以至於現今系統業者關於頻道組合(組包)、公平上下架(定頻)、定價與合理分潤等作為是否構成垂直壟斷,NCC原本應建立機制進行管控監督卻未能積極檢討改進,在2016年發生頻道代理商主張最低保證戶數之MG制度(minimal guarantee)不當墊高新進系統業者成本所造成的差別待遇,以及今年系統業者與民視電視台間的斷訊事件,諸此情形都顯現在今年10月監察院對NCC糾正案報告中提出各項質疑。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Solomon203@wikipedia)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Solomon203@wikipedia)

集結上游諸多衛星頻道的頻道代理商,其背後與MSO有許多錯綜複雜的整合關係,這兩者的結合,儼然形成有線電視產業龐大的壟斷力量,對於國內有線電視產業整體發展而言存在著負面影響,欠缺法律與政策工具的NCC對此束手無策。由於立法怠惰以及行政的不作為,恰恰滿足產業的需求,進而形成了管制理論當中非典型的「管制俘虜」,雖然解方懸在立法部門,但居於市場競爭主管機關之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仍應依照職權對於限制競爭之行為進行查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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