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中華民國空軍防空砲兵954旅625營第1連中士蔡學良在靶場進行例行射擊訓練時中彈死亡。此案由於國防部急於以「自殺」結案的態度及諸多違反物理常理的證據,引起家屬高度質疑。
以科學方法解決司法爭端中的科學問題係屬當然。然蔡學良槍擊案之頭部槍傷究為步槍?抑或手槍所致?兩造爭執不下,司法卻反其道而行,拒絕以科學追查真相。
蔡學良家屬在司法審理過程中,理性的提出實彈測試聲請,卻被法官以「國內鑑定權威之公家機構均不願受理是項鑑定,聲請人竟欲聲請對其友善之個人主持是項鑑定亦有可議」拒絕。在窮盡司法途徑而真相仍未明下,家屬當時向時任總統申冤陳情要求測試,蔡前總統指示行政院協助。經國防部委託筆者進行測試鑑定後,家屬以此報告提出槍擊案重啟調查之聲請,但檢察官採信未曾進行測試之專家昔日所提「測試無用論」與「鑑定錯誤論」,認定「測試報告」非屬新事實、新證據,而予以偵結。科學證據不敵人證。
本案司法機關諮詢之官方鑑定專家皆稱蔡學良係手握T65K2步槍防火帽射擊,致其左手虎口沾染煙燻痕跡。然筆者以豬皮包覆防火帽射擊測試後,豬皮上卻留下嚴重的瓣狀火焰燒灼痕。蔡學良若手握防火帽射擊,其手掌皮膚遠較豬皮脆弱,必然留下更嚴重的瓣狀火焰燒灼痕,而非僅有煙燻痕。此測試結果推翻了官方專家謬誤的推測意見,但檢察官仍視若無睹。家屬無奈再次向總統陳情,賴總統承諾協助,但迄今尚未聞調查進度。
民國115年9月18日警察大學與台灣鑑識科學學會共同舉辦2026年鑑識科學研討會,研討會第一篇論文為警察大學孟教授主講「槍彈物證鑑定錯誤案例之鑑識法學評析」,所提錯誤鑑定之一為蔡學良致命凶槍為T65步槍並非T65K2步槍,國防部委託筆者錯誤使用T65K2步槍進行之測試鑑定,係「使用無關聯性的錯誤槍枝實施槍擊型態測試研究」,因「T65 步槍之防火帽較短,槍管抵住口腔內牙齒時嘴唇可包覆住大部分防火帽裂口,射擊時火藥燃氣不會噴至臉部形成燒灼和煙燻痕,但可在握住防火帽下緣的左手虎口留下煙燻痕和火藥殘留。」並批判筆者之試射鑑定結果毫無證據能力等等。 (相關報導: 空軍蔡學良「自殺」案 二審逆轉判國賠 | 更多文章 )
然經查國防部委託筆者測試之主旨為「T65K2步槍射入口槍擊型態測試研究」,委託鑑定之主旨為「茲委託台端鑑定『空軍士官蔡學良所受槍傷,可否排除係因國造T65K2步槍及子彈所致』」。國防部所提T65K2步槍及本案在訴訟期間的爭點都集中在「T65K2步槍」,司法文書上也都相同記載為「T65K2步槍」。尤其警察大學孟憲輝槍彈實驗室之鑑定書,記載高等法院委託渠等之鑑定項目:「以測試T65K2步槍子彈射擊威力之方式,能否釐清如附件所示死者蔡學良之槍傷確為T65K2步槍接觸射擊所致?倘能釐清,其理由為何?倘不能釐清,其理由為何?」該實驗室鑑定書研判:「雖然進行實彈測試極難得到與本案相同的槍傷特徵,但由本案現有的資料的確可得到本案槍傷特徵與T65K2步槍射擊之槍傷特徵並不矛盾之推論。…本案死者左手大拇指及食指虎口處之火藥煙塵,即因射擊時左手握住防火帽,所造成之火藥燃氣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