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知道陳柏瑜是誰。
她是一名律師。當初,為了幫自己的舅舅處理外遇訴訟,本著「親人」與「律師」的雙重身分,在三審上訴敗訴後,產生了聲請釋憲的念頭:「為什麼外遇者不能主動訴請離婚?」
號稱獨立媒體的《報導者》當時報導:「剛好」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朱政坤等法官也在為此事奔走。兩邊一拍即合,帶著6位男性外遇者,聯手聲請憲法訴訟。最終,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24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解釋文判決。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有責配偶一律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屬於違憲。這一長串文謅謅的解釋,被《報導者》浪漫地稱為「人性的叩問」,甚至是回應社會變遷的家庭問題。
憲法法庭解釋文一出,等不及兩年的修法過渡期,各級法院便紛紛以「離婚自由」為由判決了數十起案件。許多原配甚至還不知道什麼是112年憲判字第4號,就被國家機器強制為婚姻劃下句點。從通姦除罪化到開放外遇者訴請離婚,政策與司法讓外遇者瞬間上天堂,卻讓原配跌入地獄,甚至出現外遇者聯合第三者逼迫無責配偶淨身出戶、導致悲劇發生的極端案例。(請見截圖)陳柏瑜舅舅案等外遇男的特例,一躍成為全台適用的憲法解釋,開啟了台灣許多婦女的惡夢。
這項憲判字第4號,如今也成了陳幸妤的迴力鏢。
鬧了一個多月的「公主落難記」,陳幸妤對著媒體喊話,訴說自己兩年來遭遇冷暴力,並指出若趙建銘願意跟她溝通,她並不打算離婚。然而公主或許不知道,即使她不想離婚,趙建銘依然能運用陳柏瑜舅舅等所提出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解釋文,主張「離婚自由」來提出離婚。換言之,這段婚姻就算她想挽留,身為有責配偶的外遇方的趙建銘(陳幸妤指稱)也能單方面主動終結。
作為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的離婚事件備受矚目,媒體、網軍連續月餘砲轟趙建銘的不忠,未經證實的第三者影射鋪天蓋地,甚至用媒體來索賠兩千三百萬教育費。台南鄉親更是挺身相助台南女兒,舉辦「鍘美藝術節」吸引萬人參加,聲討負心漢。這種社會對婚姻道德與義務的強烈譴責,對比執政黨主導下憲法法庭賦予外遇者的離婚自由,顯得無比諷刺。
這種雙重標準的演變在於:若外遇男具有特定政治背景,離婚就被包裝為「自由」;若受害女具有特定政治背景,外遇男就變成了「背叛」。法院與社會輿論可以在不同情境下雙標運作,對「外遇者」賦予不同詮釋。「自由」與「背叛」全憑政治光環認定。
最令人同情的,是那些沒有政治背景、另一半卻有政治背景,莫名被憲判字第4號判決離婚的弱勢婦女。在缺乏完善配套措施的制度空窗期下,她們成了法制下的犠牲者:有剛生育完、身體尚未恢復的婦女,在通姦除罪後遭外遇者與第三者聯手逼迫淨身出戶而自殺身亡;有高齡且經濟弱勢的婦女,在同居狀態下莫名被指為「分居超過三年」,甚至被強制執行驅離共同居所,無力負擔法律訴訟費用而流落街頭。
「陳柏瑜的舅舅與陳水扁的女兒」提醒著我們:政治的手是如何伸入家事法庭與家庭之中。而台灣婦權團體的默許與冷漠,才是台灣婦女必須覺醒的警鐘。112年憲判字第4號至今,修法版本依然停在法務部、送不到立法院,並且內容已經改到外遇的離婚自由,銜接沒有修法的舊制,還可以跟原配分財產或讓原配淨身出戶。許多剛生完產、身體尚未恢復的婦女,正卡在政治惡鬥下永無止盡的延期與遙遙無期的修法保障中。當法律與政治為特定立場護航時,台灣婦女,特別是高齡無經濟基礎的原配,仍沒有意識到,自己將可能成為下一個制度空窗下的受害者。 (相關報導: 陳水扁自爆刪了2300萬條款!作家批迂腐害了陳幸妤:玩網路不如去逼趙建銘還錢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