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交通違規民眾檢舉制度自 1997 年實施至今,已走過近三十個年頭。每逢交通政策轉變,執政者總是在「路權團體要求全面開放」與「職業駕駛抗議限縮項目」的鐘擺兩端疲於奔命。最新的修法邏輯,依然停留在「為了平息駕駛民怨」與「兼顧警察行政負擔」的技術性微調上,甚至一刀切地在檢舉項目上加加減減。
然而,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補,完全迴避了最核心的根本問題:這套在本質上將國家公權力「廉價外包」的檢舉制度,到底有沒有資格繼續存在?
要探討檢舉制度的存廢,必須回到憲政法治與公共行政的根本邏輯。將目光放大至國際視野,無論是執法嚴格的日本,還是強調行車安全的歐美,鮮少有國家如台灣一般,放任民眾拿著未經法定程序檢驗的民間載具,在街頭進行無差別的跟拍執法。即便是被支持者視為典範的英國「Operation Snap」影像檢舉系統,也設有極其嚴格的防火牆:檢舉人絕對不得匿名、必須簽署承諾無變造的法律聲明、案件若送交法庭必須願意出庭作證,且在結案前嚴禁將影片公諸於社群。
英國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維護法治國家的尊嚴與程序正義;反觀台灣,檢舉制度的異化,正是因為它徹底拋棄了「程序正義」這條法治底線。支持檢舉制度存在者,核心論點往往是「警力有限,民力無窮」,認為這是彌補執法缺口、促使用路人自我克制的逼不得已手段。但這種論點恰恰暴露了國家治理的根本性失能。取締違規、維持秩序,是國家向人民納稅後應當承擔的專屬公共課責。當政府將這項高度涉及人民人身權與財產權的公權力,低門檻且無償地「外包」給一般民眾時,就注定了它會與私欲、報復和心理補償機制結合。
在缺乏嚴格程序正義的制度下,檢舉在台灣街頭演變成了一種低成本的權力變現。在現實生活中缺乏掌控感、充滿無力感的人,只要舉起手機或裝上行車記錄器對準他人攝錄,瞬間就能原地升級為道德與法律的仲裁者。這種上癮式的互諜式跟拍,表面上高舉著「正義」與「安全」的旗幟,本質上卻是在瓦解台灣社會最脆弱的民間互信。政府不思如何從都市工程、合理配套機制或提升科技執法精準度來根本解決問題,反而精明地利用這種「人民鬥人民」的心理機制,在民間築起了一座完美的民怨擋箭牌,讓自己得以完美隱形,坐收數十億元的罰鍰巨利。
更深層的荒謬在於,這套制度掩蓋了台灣交通問題的病因。多數的行車違規並非單純的人民道德敗壞,而是高度由「畸形空間工程」所誘發的系統性結果——破碎的人行道、缺乏動態規劃的車道線與付之闕如的裝卸貨機制。當國家不去修正擺爛三十年的都市計畫,卻試圖用全民行車記錄器織成一幅天羅地網,來懲罰在這個畸形環境中艱苦求生的百姓時,這不是法治的進步,而是國家的顢頇。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制度,任憑政策像鐘擺一樣在檢舉清單上隨意刪減、退讓,都只是在政治的泥潭裡繼續拉扯,無法迎來真正的實質正義。
台灣交通若要徹底蛻變、擺脫「行人地獄」與「行車地獄」的雙重惡名,政府就必須展現健全法治國家的擔當,收回這項盲目外包、誘發社會內鬥的檢舉權限。真正的交通治理,應當由國家正視自身規劃失能的責任,透過科學性的道路幾何工程改善、智慧化的科技執法與動態警力配置來承擔。停止這場讓人民在街頭互相獵殺的輪廻,讓公權力回歸法治軌道,方能使我國的交通治理與整體社會信任重回正軌。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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