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社會對於不適任專業人員的汰換呼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特別是近期引發廣泛討論的校園安全與教師適任問題,教育部強勢修訂「校事會議」相關法規,大幅引入外部專家,高舉「保護學生」大旗,對疑似不適任的教師展開雷厲風行的調查與汰換。此舉雖然在教育界引發「權力擴張、踐踏教學自主」的爭議,但至少證明了一件事:當體制願意拉高監督力道時,專業群體的封閉性是可以被打破的。
然而,當我們將目光從校園移向掌握人民生殺大權、財產自由的法院執法者時,卻會驚覺一個制度上的平行時空——對比於教師在校事會議下面臨的嚴苛外部審查,台灣現行對於不適任法官的評鑑與汰換機制,在制度設計上依然顯得過於封閉與被動。
劃清界線:我們要的是「淘汰劣質公務員」,而非干預「審判獨立」
每當社會大眾對部分法官的開庭態度或判決品質提出質疑時,司法行政高層或法律圈最常祭出的金牌盾牌,就是憲法保障的「審判獨立」與法官「終身職保障」。
我們必須嚴正澄清,憲法保障審判獨立,是為了讓法官在不受政黨、財團壓力干涉下,依據法律與良知做出公正判決,這也是民主憲政的基石。社會大眾從未要求、也不應該去干預法官依職權所做出的「法律見解」。然而,「審判獨立」絕對不是法官「開庭態度傲慢、違反程序正義、甚至悖離職務倫理」的免死金牌。
現行《法官法》第30條其實已經明文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作為個案評鑑之事由。換言之,台灣社會目前所不滿的,並非要求民眾去指導法官怎麼判案,而是現行體制對於法官開庭時的言語羞辱、不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或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等「行為違失」,缺乏足夠靈敏且透明的檢討管道。
同樣是專業人員:為何監督力道與外部參與有如此落差?
教師與法官,同樣是高度強調專業操守與社會責任的職業。新制的校事會議為了避免校方內部「師師相護」,強制規定調查小組成員必須從外部專家人才庫中輪流抽籤產生,且外部委員比例過半,實質引入了社會力量進行客觀評估。
反觀法官的評鑑機制,雖然《法官法》歷經多次修法,引進了外部學者與社會賢達,但對於一般受害當事人而言,現行的「個案評鑑」門檻依然高如登天。當事人若遭遇法官不公正的對待,無法直接向評鑑委員會提起個案評鑑,而必須透過律師公會、民間司改團體等特定法人進行「轉手」陳情。這種疊床架屋的程序,無形中限縮了庶民發聲的空間,也讓許多基層民眾的痛楚,在繁複的法律程序中被消磨殆盡。
一個在課堂上行為失當的老師,會立刻面臨校事會議的外部調查;但一個在法庭上嚴重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益的法官,其個案評鑑卻往往在高度封閉的內部循環中被輕輕放下。這種權責不對等的制度落差,正是司法公信力難以提升的關鍵。
合法合憲的制度改革:給予社會更多客觀檢討的空間
要在完全符合憲法與《法官法》的框架下矯正不良法官,體制必須展現與教育界相同的改革決心,從制度面進行以下三項優化:
第一,合理放寬個案評鑑的「請求程序」。 在不影響審判獨立的前提下,制度應研議如何讓直接受害的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具備具體事證(如開庭錄音、筆錄)時,能有更直接、便利的管道向獨立評鑑機構遞狀,免除必須透過第三方團體轉手的繁瑣限制。
第二,拉高評鑑機制的外部社會參與度。 法官開庭的態度是否公正、對人權是否尊重、是否具備與現代社會接軌的常識,這些行為表現的評估,並不需要具備高深的法學博士學位才能判斷。在合憲的架構下,提高評鑑委員會中非法律人(如心理、社會、性平專家及庶民代表)的實質參與比例,才能讓司法審查真正「接地氣」。
第三,強化司法行政監督的透明度。 對於已經被判定有違失、被裁定處分的法官,其調查過程與處分理由應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更為公開透明。唯有讓陽光照進司法體制的監督機制,才能洗刷民怨對於「官官相護」的質疑。
結語
一個健全的民主社會,沒有任何一種職業可以擁有不受制度監督的特權。當台灣的老師們已經開始適應在放大鏡下接受校事會議的檢驗時,手中握有更巨大權力的司法官們,更應該以更高的道德與專業標準自律。
推動《法官法》與評鑑機制的優化,給予社會大眾更多合法的檢討管道,這不是在破壞司法威信,而是在挽救岌岌可危的司法公信力。唯有透過制度讓監督力量實質發揮,司法體制才能真正汰除那些極少數的不良法官,讓正義真正贏回人民的信任。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不回歸憲法,一切都是空談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中華國際公共事務參與協會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