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曾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就如同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卻是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中國大陸自2012年河南高院正式頒佈【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2014年更正式推行司法從業人員(包括公安、檢察官和法官)對其所辦理的案件責任追究,不因其退休、離職或調動而中止,若經查證確認有錯案,枉法追訴或嚴重違紀行為,須終身承擔法律責任。此項制度旨在強化責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力。
台灣的司法人員,特別是檢察官和法官,他們的權力太大卻無需承擔責任,導致辦案及審判的荒誕程度,只有你想不到,沒有他們做不到的。最近的案例就是「新北校園割喉案」,一、二審法官講出來的話無不讓人驚掉下巴,此外辯護律師主張民間捐贈給受害家屬的捐款,移作罪犯給家屬的賠償金。究竟是道德淪喪到什麼程度,才可以讓這些法律人的腦子組織出這麼陰毒的言語,讓他們在被害家屬的傷口上灑鹽?
這些司法人員之所以如此肆無忌憚,是因為他們從來不需要為自己的荒謬「負責」。校園割喉案行兇的「乾哥」面對被害少年送醫,躺在擔架上急救,竟可以在網上發表「最美的風景」,這種喪心病狂冷血到極致的惡魔,在法官眼中竟然是「可教化」。法院審判講究的是證據,請問法官妳認為可教化的證據是什麼?如果這兩名惡魔少年出獄後向被害家屬報復,事實證明他們無教化可能,作為審判的法官,妳願意負起責任嗎?
1989年,24歲的戴文慶在苗栗殺害女計程車司機,被判處無期徒刑後入監服刑。2001年轉往花蓮外役監,2002年5月獄方准許返家探親,短短兩天的假期他又姦殺了兩位女性計程車司機。連戴文慶自己都認為自己無法教化,最終判處死刑並於2014年槍決。2002年那兩位遭戴文慶姦殺的女司機,死得多麼無辜,難道當初判決的法官和監獄管理人員,不該負起責任嗎?
2019年,台南「前輩堂縱火案」釀成7死2傷的悲劇,最後兇手曾文彥依然逃死。曾姓罪犯自幼頑劣,曾由台南地院少年法庭謝姓法官輔導,並引薦到前輩堂進行感化。豈料曾犯恩將仇報,縱火殺害的七人中竟也包含謝姓法官的弟弟一家人。謝姓法官的菩薩心腸終究是錯付了。
從上述的兩個案例,筆者認為所謂的「可教化」只是法官的「心證」,而非確實的「證據」,不該作為輕縱罪犯的理由。因為法律懲罰的是罪犯已犯下的罪惡,且教化是源自於懲罰的效果,還沒有進行懲罰之前,何來可教化的說法(如曾文彥)?難道法官可以「未卜先知」嗎?此外,筆者建議凡是以「可教化」為由獲得輕判的罪犯,若服刑後再犯,法官應負「不作為犯」的連帶責任(如戴文慶),因為法官具有「保證人地位」,你們是唯一可以阻止悲劇再發生的人,但你們卻放任悲劇發生,自然必須負起責任。
中國大陸對於司法從業人員實施「錯案終身追責制」,並非不尊重法庭的「獨立審判」,而是正視「恐龍法官」對公平正義的危害性。我們該反思的是為什麼「大陸能」而「台灣不能」?台灣處處鄙視中國大陸,但在作為民主憲政「基石」的法律上,對「恐龍司法」的保護與縱容,卻比獨裁專制還離譜。有權無責的司法不只傷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更是「動搖國本」的罪惡。問題就擺在眼皮底下,但執政當局敢碰嗎?
*作者為退伍軍人,曾任:證券專業經理人、北京中律縱橫副總經理、教師。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違規無代價─邊界喪失的社會危機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