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政府單位「1舉動」害他175萬沒了!屋主賣房才驚覺「被坑了31年」…怒提國賠303萬

2025-03-2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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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屋主要售出房地時,才發現多年來實際面積都登記錯誤,怒向地政所提出國賠。(資料照/洪煜勛攝)

台中一名屋主要售出房地時,才發現多年來實際面積都登記錯誤,怒向地政所提出國賠。(資料照/洪煜勛攝)

31年才知道實際面積登記錯誤!台中一名屋主1992年購買土地及建物後,一直都依照登記面積85平方公尺繳稅,直到2023年出售時,才發現該房地的實際面積只有63平方公尺,導致他損失175萬元,為此向中正地政事務所求償303.6萬元。對此,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屋主是在合理期限內提訴,最終判決地政所應賠償17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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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後要賣房地才知「實際面積登記錯誤」!多年來繳無辜稅

根據判決書,台中一名羅姓屋主1992年購買了台中市某段土地及其上建物,登記面積為85平方公尺,多年來都依此繳納地價稅,直到2023年4月27日羅姓屋主將該房地以總價1125萬元出售予黃姓買家,申請土地鑑界後才發現,房地的實際面積只有63平方公尺,與當年登記的85平方公尺不符,結果竟是中正地政事務所當年登記錯誤,導致羅姓屋主的土地謄本所載面積虛增22平方公尺。

對此,羅姓屋主與黃姓買家事後修改買賣協議,將建物售價調整為10萬元,土地售價則從1115萬元改為940萬元,因此也導致羅姓屋主因此損失了175萬元。羅姓屋主據此提出國家賠償,損害額度以當時土地市場價計算,向中正地政事務所求償303萬6000元。  

中正地政事務所抗辯稱,此案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是在1972年間,於該地段辦理修正測量的土地地積計算表清冊,並依此謄載於土地登記簿謄本,因此土地登記簿上所登載的面積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一致,並無登記錯誤。另外,中正地政事務所認為,羅姓屋主在購買房地時就已存在面積誤差,也已超過國家賠償法5年時效,請求權已過期。

台中地法審理此案,法官表示,國家賠償請求時效包括「知悉損害起2年內有效」或「損害發生後5年內有效」,而羅姓屋主是在2023年5月16日接獲中正地政事務所函覆土地面積與地籍圖面積不符,才知道登記錯誤,因而在同年8月提起國賠,並未超過時效

不過法官認為,羅姓屋主依照《土地法》第68條提出國賠,但該法只補償「實際損害」,不含「所失利益」,法官認定羅姓屋主的實際損害為出售價差,而非原本請求的303萬6000元,最終判處中正地政事務所應賠償羅姓屋主1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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