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呱吉側錄揭發電視台「賣新聞」的真相,其實恐違法?專業律師這樣回答…

2018-09-0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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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登記參選台北市議員的網紅呱吉,日前公開自己與電視台業務通電談業配的畫面,引發熱議。但這種未經對方同意就錄音、錄影的行為是否有違法呢?律師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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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呱吉《民主開箱EP1:業配才會爽》影片的留言中,有網友提到刑法315-1條的疑慮和疑問,藉這部影片我也來說明一下!

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的「他人」不限於第三方,包含對方

例如,A偷錄B、C的對話,B、C算是他人;A偷錄自己跟B的對話,B也算是他人。這兩種情形,都符合刑法第315-1條竊錄他人的條件。
不是只有錄「別人之間的對話」犯法,錄「你自己跟別人」之間的對話也有可能違法

不是「講秘密」這件事犯罪

315-1處罰的是「竊視、竊聽與竊錄」。也就是說,本來看不到的你強行去看,本來船過水無痕的的你強行紀錄,這樣才會犯罪。
你想洩漏他人秘密或自己的秘密,可以。你可以用眼睛看、耳朵聽,然後用嘴巴去八卦,但不要用工具把別人的秘密記錄下來。(不過嚼別人舌根也要注意誹謗罪、妨害名譽的問題)

「自己也是談話者就可以錄音」這不太對

這個說法是源自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的免責事由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因此,正確來說是「通話者,並且沒有不法目的」或是「得通話中一方的同意,並且沒有不法目的」才可以主張免責。例如:

1. A跟B講電話,A為了正當目的而錄音,可以免責。
2. A跟B講電話,C為了正當目的,取得A的同意以後而錄音,可以免責。

至於怎樣算是正當目的?像是勞資糾紛的勞方偷偷錄下與雇主的對話內容,為了在後續的勞資調解與訴訟中保留有利的證據,就算正當目的。
以過去的案例來看,「保全證據、訴訟自保」會是一種正當性

(參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1396號刑事判決)

以前的案例

壹傳媒在採訪過程中竊錄談話內容,被對方提告。法官認為,雖然記者構成竊錄行為,但採訪目的是要揭露對方違反勞基法的行為,因此無罪。(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053號刑事判決)

我國法院在許多案子確實對媒體業有比較大的包容性,因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第四權的監督都與公益相關。但法官願不願意承認自媒體或公民記者是個問題,揭露「新聞媒體業配」的算不算正當目的也是個問題。

呱吉非常有勇氣也尖銳地冒著風險去揭露媒體業配的問題,希望大家都能夠正視這個議題,培養正確的媒體識讀能力。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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