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另一半手機蒐證抓姦,竟然有可能觸法?他分析過往案例,發現台灣法律超矛盾

2018-04-17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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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偷看另一半手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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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跟另一半是親密的共同體,但在法律上仍是各自獨立、享有隱私權,不能任意侵犯。在我國,有時調查另一半有沒有出軌、通姦而侵犯其隱私是合法的。

民事訴訟中,可以主張「不貞蒐證權」

侵害隱私權,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

偷看、破解別人的手機,也是一種侵犯隱私的行為,受害者原則上也可以起訴對方,但有些法院認為若是夫妻之間為了調查對方有無忠貞、通姦而侵害對方的隱私,就有「不貞蒐證權」,只要在合理範圍內,就是合法的。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判決,老婆提出老公手機中與小三的親密簡訊當作出軌的證據,請求精神損賠。法院認為,通姦往往有隱密性、舉證不容易,而夫妻在家中共同相處,能主張的隱私空間比較少,因此允許老婆從老公手中擅自取得的訊息當作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判決中,老婆未經同意、擅自翻拍老公手機裡面的Line與通話紀錄做為證據,告小三侵害配偶權。法院認為,夫妻生活範圍高度重疊,相互使用或代為接聽、查看手機是常態,隱私期待比較低,相比之下,保護配偶權比較重要,因此允許翻拍的內容當作證據來告小三。

因此,雖然一般人之間偷看手機是侵害隱私的,但在配偶偷看手機的情況下,則有可能主張不貞蒐證權而變成不侵害隱私的行為。

刑事訴訟中,不一定能主張不貞蒐證權!

無故侵害隱私權,除了可以告民事損害賠償,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15、315-1條妨害秘密罪。

過去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63號判決,老婆懷疑丈夫外遇而裝竊聽器與GPS定位器,認為自己這樣是正當目的所以不違法。法院承認這樣的動機,最後判決老婆的竊聽行為無罪。

但比較新的判決,例如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389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這兩則判決,就不認為不貞蒐證權是對的。他們的說法很有道理:

夫妻之間雖然有道德與法律上的義務互相忠誠,但不代表配偶需要接受對方毫無限制的監控,因此不可以藉口懷疑、調查出軌來竊聽、竊錄配偶還有其周遭人士的一舉一動。

現在的刑事法院似乎是慢慢的不接受不貞蒐證權的存在,未來可能會更難主張。

為了抓姦而侵犯配偶隱私,在民事合法,在刑事有可能違法

從判決實務來看,只能說你必須衡量自己想要什麼:

你是想冒著刑事風險來換取強而有力的證據?還是不求冒險靠著間接證據期待法官採信?這就必須靠你自己考量了。

民刑事標準不同,不只你覺得怪,我也覺得很怪:這樣到底是可以錄還是不能錄?也許學沙烏地阿拉伯立一個「配偶禁止偷看法」是個一勞永逸的辦法。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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