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念祖觀點:看日韓美澳經驗,司法院參審制根本不及格

2018-04-17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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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日前公布國民法官制度草案,並現場模擬國民參與審判法庭,而作者認為台灣根本不及格。(資料照,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日前公布國民法官制度草案,並現場模擬國民參與審判法庭,而作者認為台灣根本不及格。(資料照,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原本所提「觀審制」引發學者、律師及公民團體的強烈批判後,去年司改國是會議召開前司法院新任許宗力院長執意推出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以下簡稱參審制),又再度國人熱烈討論,有人反對仍主張陪審制,才能徹底解決司法不正義的問題;有人支持認為只要有人民參與審判,考慮國人法治素養,參審制是比較保守穩健的做法。

事實上這樣的論點必須建立在一個基礎上,那就是國人的法治素養真的有問題嗎?實地觀察幾次司法院官方或司改會、陪審團協會民間所舉辦的不管是觀審制或者是陪審制的模擬法庭結果,誠如美國洛杉磯Fowler Law School 的Carter教授指稱「法律裁判最困難的工作,就是接觸生活經驗」,一語道破台灣目前司法審判的窘境,是司法體制出了問題,尤其是在審判實務上落實程度出了問題,而不是台灣人民法治素養出了問題。昆士蘭大學心理學院,研究心理與法律的Blake McKimmie副教授此次面對來自台灣的陪審團成員亦指出,澳洲公民參與陪審團經驗,是讓人民更對法律更有信心,擴大公民參與基礎是重要的。所以,如何選出公正不偏頗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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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到底年滿幾歲才適任?

第一、國民法官到底年滿幾歲才適任?日本裁判員是二十歲,韓國陪審團員是二十歲,美澳陪審員皆為十八歲,台灣則依據司法院所提草案是二十三歲,此問題在台灣的確爭論許久,有鑑於去年十二月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即享有公民投票權來看,降低國民法官年齡選任門檻未嘗不可。事實上,此次二月二十七日拜會澳洲昆士蘭法扶會提到,澳洲審檢辯在挑選陪審員時,都會喜歡挑四十歲以上,六男六女,不太挑年輕人,特別是喜歡挑選在手按住聖經念誓詞時比較會猶豫不決、比較不會武斷的人,真是有趣。

國民法官該如何選任?

第二、國民法官該如何選任?有幸今(2018)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往澳洲布里斯本區法院觀察陪審員選任。首先看到書記書拿著類似彩券搖箱隨機抽出候選人之號碼和名字,便唱名請候選人至庭前宣誓,宣誓前檢辯雙方依當天法官提供之候選人名單(姓名丶年齡丶居住地區丶上個職業),即可行使不附理由剔除權(最多各8位)。一旦選定陪審員的人即入坐陪審席。名單即歸還法官,不得抄錄。當天有40位候選人到場,共抽出22位,10位被剔除。待12位陪審員選定,法官即詢問是否認識被告、相關證人等問題,審檢辯也會遵守倫理規範,檢視是否認識陪審員。由於審理的該刑案應不屬於須花較長審理案件,亦不是謀殺案,只選12位陪審員,並無選定備位陪審員。

2012年前往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選定陪審員時,潛在陪審員全部都坐在旁聽席一側,全體一起接受審判長初步詢問無法擔任之陪審員的問題後(包括缺格事由、除外事由、免責事由、除斥事由等一般性問題),只要你講得出來無法擔任的理由(例如:照顧家人、身體不適、就學中)便可離開,然後自初步篩選合格之候選陪審員中,按編號次序先選定前9位民眾依序坐上陪審席,經由檢辯提問數個題項過程,剔除不適任民眾,再依序補上空缺,再重複前開程序直到選定9位合格陪審員為止,所需時間只需一個多小時即可。

2012年7月走訪日本東京千葉地方裁判所,裁判員選定過程不同的是,日本為求效率,減輕民眾負擔,會事前發出調查表,讓一些法律上規定已不適任的民眾表示意見(如年紀太大)後,不用出席,一旦出席的候選裁判員必須逐一經由檢辯雙方提問,篩選出合格的候選裁判員,再經由電腦隨機抽選出6位正式裁判員及2位備位裁判員,所需時間亦不會超過半天時間。

而2014年6、7月考察美國聯邦法院聯邦法院與地方法院時發現,一開始法官便闡明這件民事訴訟案件要耗費三個禮拜審理,然後從10:00進行到13:00,又從14:00審査到16:30,法官耐心且尊重陪審員的態度,除了先前30個是非題勾選方式,讓陪審團候選人透過簡單yes或no的回答勾選30個題目,這30個題目由法官的範本與雙方律師共同設定,題項不離是否認識現場審檢辯人員、被告、證人和其他陪審團候選人,以及一些不會涉及案情內容的一般性問題,試圖找出有困難、有疑慮、立場恐有偏頗的陪審員候選人,接著法官助理把大家帶離會場,之後依序進場,法官與雙方律師會互相協調,針對陪審團候選人30題答案中,有問題的部分進行詢問,使得陪審員到底適不適仼是完全可以充分掌握。對於第一批的候選人之中,有明顯理由無法擔任陪審團的人,法官與雙方律師討論過後,當庭放人。對於無法當場剔除的候選人,法官會向候選人解釋為何決定不剔除他。之後法官給予雙方律師十分鐘的時間,紙上勾選,進行「無條件剔除」,也就是雙方律師根據30個問題的回答,可以決定無條件剔除陪審團候選人,選任所需時間多為一天是正常現象。

相較於司法院目前所提採審制草案,以及採行參審制模擬法庭在國民法官之選定方式,是採用日本裁判員選任程序,但無事前調查表進行初步摘選,所有經隨選出之候選國民法官必須逐一經由檢辯雙方提問,篩選出合格的候選國民法官,再經由電腦隨機抽選出6位正式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所需時間亦不會超過半天時間。值得一提的是,這樣的選任,與過去司法院所提的觀審制模擬法庭並無太大變化,且據曾參與模擬法庭觀摩、且是台灣辦理刑事案件多年的律師表示,選任國民法官的目的應係在確認其能公正執行職務,但在此前提下,有關檢辯的提問規則,應該明確導向此一目標,且禁止提問的事項也應明確,而且應該越小越好,此外,涉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理念、能力、人品、評議傾向等問題,似不應一概禁止,但在規範上應如何拿捏仍值得思考;另有認為目前選任程序仍然如過去在士林、嘉義、基隆及台中地方法院進行模擬時,要不就是審檢辯雙方提問題項過少,不然就是題項設計太過涉及案情內容,似乎已暴露太多案情讓國民法官知道,對這樣詢問過程是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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