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中途更換法官 監委陳師孟:陳水扁反對彈劾退休法官

2019-02-15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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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遭換法官涉及違憲,監委陳師孟提出出調查報告並籲請司法院修法。(簡必丞攝)

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遭換法官涉及違憲,監委陳師孟提出出調查報告並籲請司法院修法。(簡必丞攝)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四大案」審理期間,台北地方法院於2008年召開庭長會議,中途更換審理法官。監察院昨(14)日通過調查報告並指出,台北地院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介入決定將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四大案併入前案,並要求承審法官提出併案簽呈,明顯干預與介入法官獨立審判,監察委員陳師孟同時透露,對此陳水扁認為不趕十年追訴期對退休法官陳興邦提出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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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曾於2008年12月25日召開內部「庭長會議」,將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由原抽分的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併入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的「吳淑珍等貪污案」,造成「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專業庭併一般庭」等現象。

報告指出,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分別於97年12月16日及22日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要求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收回98年1月7日準備程序傳票後,再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陳興邦庭長於97年12月23日到審理陳水扁被訴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之受命法官何俏美之辦公室,找何俏美法官談話1個半小時,詢問該合議庭為何不羈押陳水扁的相關問題,提出將何俏美法官調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之建議,並勸說何俏美法官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決定併案。何俏美法官當場哭泣,翌日即依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規定,向陳興邦庭長提出請求併案之簽呈。

扁案涉及違憲 監察院籲請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

監察院指出,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旋於97年12月25日召開會議決定,將陳前總統被訴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併由審理前案之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審理,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件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刑事庭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及其承辦法官之規定。

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蔡崇義昨日公布調查報告後,表示這項司法作為涉及違憲,籲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條等有關相牽連案件併案之程序規定,並以扁案為前車之鑑,通盤檢討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權核心領域的界限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人民訴訟基本權利,確保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

還公道不差此步 陳水扁:不對陳興邦提起彈劾

監察委員陳師孟也表示,去年本案過十年追訴期時,他曾問陳水扁要不要趕時效,對當時北院刑事庭審查小組召集人陳興邦提起彈劾,陳水扁回絕說,「不需要,除非你們可以找出背後真正的黑手,否則找一位已經退休的法官,然後對他做出這樣懲罰,對於還公道來講,不差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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