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二審法官1月2日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審理,而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該釋憲案。對此,醫師沈政男在臉書上指出,台灣為了「一仙五銀」,舉國浪費司法資源,「好像整個國家社會沒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一樣。」
沈政男表示,高院認為,高虹安涉及「助理費差額型貪污」,也就是先報滿助理費,差額再報成加班費,為了省事就被以貪污11萬元判刑7年多,這是立委首例,而縣市議員已經很多這類案件。他提到,另一種是「助理費人頭冒領型」,也就是前立委李慶華與鎮瀾宮董事長顏清標涉及的案件,找不是助理的人來冒領助理費。
沈政滿接著表示,這類案件比較單純,高院也不認為審判上有什麼問題,問題在於高虹安的案子並不是這一類型。他指出,為了11萬元,讓一個人沒辦法當立委,然後選上了市長也須停職,這是「反共復國基地」台灣才會有的民主怪事,「但法律就是容許這樣的荒謬情事存在,因為整個法律體系到處是這樣的東西。」
沈政男透露,高院承審此案的法官不想繼續混日子,因此提請釋憲,並認為審理此案,必須使用《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之一條,而此條模仿《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而來,也就是把助理數目與助理費額度訂得一清二楚,稍有逾越就會涉及貪污,但高院法官認為,以國會議員層次來說,根本沒必要,「為了這樣的小事,把人判成貪污,讓國家少了一個國會議員,更是可笑!」
沈政男解釋,釋憲法庭說不一定要使用《立法院組織法》來審理,若要用也不一定要判成違憲的狀況,而是可以判成合憲。他認為,「人頭型」可不用此法條,但「差額型」雞毛蒜皮的微罪,就必須使用這一個「雞毛蒜皮法條」。他也指出,既然大法官說,高院可以去判,只要判得合憲,那高院唯一可走的路,就是直接判高虹安無罪。
沈政男認為,顯然高虹安在二審被判無罪的機會非常之大,而判了以後檢察官就會去提釋憲,球又會回到憲法法庭。他表示,高虹安二審如果被判無罪,不只可以參選新竹市長連任,選上後也不會被停職。他指出,再看《貪污治罪條例》,立法委員在此被當成公務員,但在《公務員服務法》,立法委員不是公務員。
沈政男強調,立法委員跟公務員就是不一樣,但台灣法律沒有搞清楚,會讓司法僭越、屢屢干擾行政,而《政治獻金法》與圖利罪,也都是如此,本質上都是罰款與行政懲處層級的法律,但在台灣,隨便就判好幾年徒刑重罪,反觀美國,政治人物向選民負責,定期公告用途,選民沒意見就好,台灣卻為了一仙五銀,舉國浪費司法資源,「好像整個國家社會沒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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