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10月16日)中國駐英國曼徹斯特總領事館外的一場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力衝突。一名示威者稱自己被毆打,自己未曾試圖闖入領事館範圍,而是「被拉進去的」。
本周三,中國駐曼城總領事鄭曦原向英國媒體承認自己曾介入事件,但否認自己曾襲擊示威者,聲稱當時總領事館人員的生命受到威脅。
中國官方在回應此事件時一再強調,希望英方按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處理此事。
該事件涉及外交人員,也牽扯到外交豁免權問題。
BBC中文採訪法律專家,對這起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
什麼是外交豁免權?
事件發生後,外交豁免權的問題即刻浮現。英國議員阿夫扎爾·汗(Afzal Khan)的選區在曼徹斯特,他在議會發言中提到,鄭曦原身為總領事,因此不能被起訴。
「各國領事都享有外交豁免權,也包括任何外交代表,甚至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都擁有。」一位要求匿名的普通法地區執業律師向BBC中文表示,這一規定來自1961年通過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1條第1款,即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
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是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基礎上訂立,詳細闡述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等相關內容。
英國和中國都是《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締約國。事實上,全球已有192個國家簽署了這一公約,僅在英國就有2.3萬人享有這一特權。
「注意這裡的用詞是『豁免』,這意味著原本該國是有管轄權的,但是出於特殊考慮,放棄了這種管轄權。」上述律師表示,但這種豁免權不是絶對,也有例外情形。
首先,為什麼要給予外交官們豁免權?根源是各國外交代表的職務需要,比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開始部分就說,「確認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
「換句話說,為了保障外交代表的工作不受其他國家的限制和干涉,因此各國都給予管轄豁免。」上述律師表示。
因此,要考慮涉事外交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公約就規定,外交代表能主張豁免的事項,以執行公務職權範圍內的行為為限。
具體到這個案例,鄭曦原在接受天空新聞台(Sky News)訪問時,記者稱影片顯示他曾拉拽一名男子的頭髮。鄭曦原稱,「那是因為他侮辱我的國家,我的領導人……我認為那是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