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民航法修正案 部分無人機將列管、操作者須取得許可

2018-04-03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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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3日三讀修正通過《民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達250公克以上或具一定功能的無人機,必須登記列管,操作者也要通過測試取得許可。圖為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立法院院會3日三讀修正通過《民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達250公克以上或具一定功能的無人機,必須登記列管,操作者也要通過測試取得許可。圖為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在國內逐漸流行,為避免影響飛航安全,立法院院會今(3)日三讀修正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達250公克以上或具一定功能的無人機,必須登記列管,操作者也要通過測試取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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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250公克以上,或由民航局認定具一定功能的無人機,必須向民航局及地方政府登記註冊,並且在無人機上標明註冊號碼;而無人機操作者,也必須經考試測驗,取得民航局發給的操作許可。

若於禁航區、機場等範圍操作 可處最高150萬罰鍰

無人機的操作範圍也明定,若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內操作,違反者將廢除操作許可,處30萬元到150萬元以下罰鍰,還可以沒收無人機。

防範復興事件重演 航空公司停業前2個月須提出申請

另為了防範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的事件,《民航法》三讀修正條文也明定,航空公司停業前2個月,必須向民航局申請並提出計畫,若未依規定且情節重大,違者可罰負責人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故意不申請或未依計畫執行,致生損害或情節重大可罰負責人2000萬二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也規定,民航公司董事會增加公益獨立董事,資本額20億元以上的公司,必須設獨立董事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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