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紀宇專欄:琳達.布朗的故事,一對黑人父女如何衝決美國種族隔離的網羅

2018-04-0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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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權運動關鍵人物琳達.布朗(Linda Brown)(AP)

美國民權運動關鍵人物琳達.布朗(Linda Brown)(AP)

小女孩琳達要上學,她想上的學校離家很近,她的朋友都在那裡讀書。不過有一個問題:琳達是黑人,但那間公立學校只收白人學童,當時是1950年代,美國不但種族歧視歪風橫行,而且公然實施種族隔離;至於理由,台灣許多反平權團體應該會心有戚戚:「隔離但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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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琳達.布朗(Linda Brown)的爸爸奧立佛.布朗(Oliver Brown)開始打官司,而且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打出美國司法史上的經典案例「布朗訴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對於推翻種族隔離的扭曲體制居功厥偉。當年的「小女孩」琳達3月26日病逝,享壽75歲。

今日的桑納小學(Sumner Elementary)
今日的桑納小學(Sumner Elementary)

琳達.布朗家住堪薩斯州的托皮卡(Topeka),爸爸奧立佛是一位焊工兼牧師。上學的年紀到了,儘管桑納小學(Sumner Elementary)離她家只有4個街口,但是只給白人學童就讀,琳達被迫選擇幾公里外的門羅小學(Monroe Elementary),每天要走6個街口、再轉搭校車。

托皮卡當地的黑人不到人口的1/10,但是當地的初中、高中已經完成種族融合。琳達從小跟白人小朋友玩在一起,她實在不懂,自己為什麼不能和白人小朋友玩伴上同一所學校。

奧立佛也不懂,也不打算忍氣吞聲,也很清楚美國有無數的黑人學生面臨和自己女兒一樣的困境。1950年9月的某一天,奧立佛牽著7歲的琳達,走到桑納小學,踏進校長室,面對一場預料中的閉門羹。

對奧立佛而言,這是原則問題。重點不在於桑納小學有多好,而在於為什麼黑人的孩子必須從小就接受自己是「二等公民」,自己的命運有一大半決定於種族與膚色?小小年紀的琳達始終記得「上學」的那一天,記得父親厚實有力的大手,以及讓她跟得很辛苦的步伐。

1954年5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對「布朗訴教育局案」做出歷史性判決(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1954年5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對「布朗訴教育局案」做出歷史性判決(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在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的鼓勵之下,1951年2月,奧立佛代表13個家庭的20位小朋友,領銜對托皮卡市教育局提起集體訴訟,之後範圍更擴大到德拉瓦州、南卡羅來納州、維吉尼亞州與首都華盛頓。

接下來就是美國民權運動史上的重要篇章。1954年5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9位白人、男性大法官做出一致判決:學校種族隔離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任何人都應享有「法律上平等保護之權利」(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換言之,台灣許多反平權、反同婚團體把「非我族類」視為二等公民的潛台詞「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早在60多年前就被掃入歷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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