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專文:轉型正義應否涵括1949-1953土地改革?史料已有答案

2018-01-1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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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實施本條例的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為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縣(市)為縣(市)政府。」(大家有沒有很奇怪,怎麼不是省政府,而是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不知您是否有看過其他類似的立法例?地政局竟可凌駕於民政廳及省政府之上。)由於地政局局長為沈時可先生,因此我採納了沈時可先生的敘述,而當時最引發爭議者乃是共有出租耕地的徵收課題,立法委員對此有許多反對的聲浪。沈時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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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耕者有其田法案的激烈爭議,為蔣中正總統所知,乃以國民黨總裁身分,邀集立法院委員會重要召集委員及有影響力的委員十餘人,中央黨部張其昀秘書長、行政院黃少谷秘書長、省政府主席吳國楨、財政廳長任顯群等會集一堂。蔣中正總裁蒞臨說明土地改革是總理孫中山先生遺教,對台灣建設之重要性,台灣實施三七五減租已收宏效是有目共睹,實施耕者有其田將有更進一步的建設成就,希望大家同心協力先完成法案,接著有李慶麐委員發言說明立法委員們的意見,認為共有土地不應一律徵收,其中尚有若干問題須加分類保留等理由。

接下來楊召集人寶琳委員及其餘委員均熱烈發言,內容大概一致。

沈時可奉命對於血親與擬制血親詳盡加以說明…..,民法有五年內消滅之明文規定,此非對耕者有其田而發,乃大陸法之精神所在,實應消滅。沈時可說耕者有其田已極複雜…..,政府所能做到的是使錯誤減少到最低限度,如此重大複雜的政策措施,完全沒有錯誤發生,不敢妄加斷言,但應竭盡所能,減少錯誤。蔣總裁點頭示意,贊許沈時可的報告,指示休息十五分鐘,由全體在座立法委員及農復會主席蔣夢麟、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等組織小組會,草擬第十條修正案文,指定沈時可擔任紀錄,在開會時提出報告。於是公推楊寶琳、李慶麐兩委員為召集人,在休息室開會,先交換意見,沈時可就各人所發表意見分送各位發言人認可後,再由召集人分別研究修改、謄清,經參加人一一簽名後交還召集人,這時有人來催說十五分鐘時間已超過,蔣總裁將要離開辦公室,請大家速往會議室,將紀錄呈送蔣總裁核閱,經總裁核閱後,問有無錯誤,召集人答說無錯誤,蔣總裁詢問大家有無意見,即宣佈本案修正如紀錄,大家鼓掌表示滿意而退。」 (頁47-49)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完成立法程序,立法院對原提草案之修正內容。(行政院珍貴史料展示官網)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完成立法程序,立法院對原提草案之修正內容。(行政院珍貴史料展示官網)

第三、地主在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主是否有被尊重?

是否有尊重地主,我認為最為關鍵之處有二:

第一、即廖彥豪先生所提供表格中的「共有出租耕地處理方式」,因為這部分被徵收耕地的比率幾乎為所有被徵收耕地的70%。表格中明顯可見議會建議案為「刪除」,但是不論是「省府草案」、「內政部主審案」、或「行政院草案」皆是「全面徵收」,請問,這有尊重地主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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