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房東委託包租代管 月租金6000以下免徵所得稅

2017-11-28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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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三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資料照,取自Sai Mr.@flickr)

立法院今三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資料照,取自Sai Mr.@flickr)

立法院今三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委託包租、代管業者轉租,將享有租稅優惠,月租金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元則以租金收入5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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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力推社會住宅政策,預計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目前國人因居住或就學因素有租賃住宅需求者,約有285萬多人,占總人口1/8,然現行租賃市場面臨租賃權益義務不對等、廣告資訊不實、缺乏專業化經營管理等問題,因此行政部門才提案修法。

所謂「租賃代管業」之定義,是指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租賃住宅包租業」則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

為鼓勵房東長期委託代管業管理其租賃住宅,或將住宅出租給包租業經營,並讓承租人有專業租賃服務、穩定居住權益,因此提供稅優惠,以提高房東出租或委託代管的誘因,擴大租賃市場規模。

「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無租稅優惠」

三讀條文規定,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也得予適當減徵,減徵期限、範圍、基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

條文也明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主管機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得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服務。當住宅租賃發生爭議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三讀條文也規定,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若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知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與事實不符者,須連帶賠償責任。

租賃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處1萬到5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部分,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條文也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2年」,屆滿後未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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