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未規定期限」違憲?大法官解釋曝光

2020-12-3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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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今(31)日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示意圖。(資料照,蔡親傑攝)

大法官會議今(31)日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示意圖。(資料照,蔡親傑攝)

大法官會議今(31)日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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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姓男子於2007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2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

解釋文指出,《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無違,也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不過,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如果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在此範圍內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原則。

大法官指出,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的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大法官表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的可能,而悖離與刑罰的執行應明確區隔的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做有效的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的結果,符合憲法明確區隔要求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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