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受理律政司上訴 黎智英保釋9天再度還押

2020-12-3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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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香港終審法院應律政司要求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AP)

2020年12月31日,香港終審法院應律政司要求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AP)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和犯下詐欺罪,12月3日遭到羈押,原本拒絕保釋,但香港高等法院23日裁決以港幣1000萬元交保,並交出旅行文件,且除了前往法院和警局,保釋期間不可離開住所,而終審法院12月31日受理律政司提出的上訴案,黎智英再度還押,將於2021年2月1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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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直言,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不會繼續危害國安,否則不可保釋,並強調《香港國安法》控罪性質嚴重,與謀殺罪相似,可判處無期徒刑,因此法院一般不會讓這類案件的嫌犯保釋。

此外,香港行政長官辦公室證實,受理上訴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將接任首席法官的張舉能都是《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生效實施後,香港特首會指定6名現任法官,專責審理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但香港政府未公布名單。

2020年12月31日,香港終審法院應律政司要求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AP)
2020年12月31日,香港終審法院應律政司要求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AP)

周天行亦稱,高等法院的保釋裁決屬於《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最終決定」,因此終審法院對保釋有司法管轄權。為黎智英辯護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高等法院的保釋決定隨時可撤銷,所以終審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認為高等法院做出決定時,已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第42條規定。

做出決定的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日前公布判決書稱,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言論內容,多是「請求」外國制裁,傾向是評論性質,加上相信他會遵守保釋條件及不會再犯下危害國安行為,因而同意保釋。不過終審法院接受律政司要求,決定2021年2月1日開庭審理前,黎智英應還押。

黎智英因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表明請求外國制裁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這類行為違反《國安法》第29條,犯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詐欺案則是違反地契且隱瞞用途,在壹傳媒廠房內經營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這2案均會在2021年4月16日再次開庭。

黎智英原先被控犯下詐欺罪,裁判法院拒絕保釋,12月11日被加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根據《香港國安法》,有關罪行可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罪行重大者,更可被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黎智英12月18日被轉往專收重犯的赤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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