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禁萊豬無效」!羅秉成:萊劑零檢出自治條例違憲,明年起全部撤銷

2020-12-3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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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見圖)表示,自明年1日起,已訂定萊劑規範之各縣市政府自治條例全部撤銷,目前尚未獲中央核備之地方自治條例,中央將一律不予核備。(盧逸峰攝)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見圖)表示,自明年1日起,已訂定萊劑規範之各縣市政府自治條例全部撤銷,目前尚未獲中央核備之地方自治條例,中央將一律不予核備。(盧逸峰攝)

安全容許量在10ppm以下之萊克多巴胺豬肉,明年元旦將正式獲准進口,針對17個縣市政府議會所通過禁止萊豬之自治條例,行政院31日在元旦前夕使出殺手鐧,以縣市政府訂定之自治條例,違反《憲法》第107條「中央地方權限劃分」規定,「國際貿易」政策屬中央之專責權限,地方政府訂定之萊劑「零檢出」規定已牴觸《憲法》與《食安法》之中央權限,因此自明天(1日)起,已訂定萊劑規範之各縣市政府自治條例全部撤銷,目前尚未獲中央核備之地方自治條例,中央將一律不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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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31日由政務委員羅秉成領銜召開記者會,羅秉成表示,針對地方政府訂定萊劑自治條例,中央政府的態度很清楚,就是食安標準要全國一制、統一規範,人民與業者才能遵循,但目前為止,17個縣市通過的萊劑自治條例,只有一個字「亂!」各縣市呈報的自治條例,不管是品項、行為態樣,各行其是、各自為政亂成一團,這樣是不好的,中央與地方在食安標準上必須一致。

羅秉成統整萊劑自治條例3個亂象:第1,規範標的不同,有些縣市只禁萊豬,有些禁萊豬與萊牛;第2,行為態樣不同,有些只禁止販賣,有些縣市還禁止使用,有些禁止製造、運輸、儲存,甚至不可公開陳列、輸入輸出;第3,各縣市萊劑自治條例法律效果不同,有些有罰則,有些則沒有罰則,這讓業者難以遵循,民眾無所適從。

羅秉成表示,行政院針對各縣市政府萊劑自治條例亂象已達成結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萊劑「一律不得檢出」違反《憲法》與中央法規,原本在今年9月17日農委會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以前,已經訂定並獲中央核備之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包括台中、台南市等2個直轄市與4個縣市政府,自明年元旦中央訂定之萊劑合法殘留標準上路後,將一律函告無效,至於其他縣市政府在今年9月17日之後才通過之萊劑自治條例,中央政府將不予核備。

「萊劑自治條例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行」

羅秉成表示,行政院之所以做出上述決議,主要基於以下理由:首先,各縣市政府訂定之萊劑自治條例「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行」,「我們基於法律統一性,下位法不可牴觸上未法,地方法不可牴觸中央法原則,認定全國食安標準應該一致,對外經貿標準應該一致。「自治條例基於法律授權原則,法規與上級法律牴觸者,無效。」

其次,萊劑自治條例所引發之中央與地方法規牴觸問題,「是憲政必須看待問題」,萊劑合法殘留之肉品進口,屬於《憲法》第107條中央地方權限劃分規定之中,中央政府專屬權責的第11項「國際貿易政策」,「這次開放豬肉品項,這一定要是一致的,就像台灣加入WTO簽署議定書之承諾事項一樣,我們同意進口,中央與地方法規就必須要一致,否則國際上怎麼跟我們做生意?」

羅秉成: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無效

除了《憲法》第107條「國際貿易政策」部分,羅秉成強調,「公共衛生」依據憲法也是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換言之,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自始無效。

另外,《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1條規定,《食安法》主管機關依據科學證據原則、資訊透明原則,應建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標,第51條並且針對萊克多巴胺(即乙型受體素)明文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國人膳食習慣,訂定容許標準,不得有乙型受體素」,這就是農委會9月17日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法律依據。

因此,地方政府不管是在今年9月17日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以前,已有訂定且經中央核定之萊劑自治條例,或是在9月17日以後通過、待中央核定之自治條例,明年元旦起,在《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正式上路後,「如果自治條例規定一律不得檢出乙型受體劑者,將牴觸中央公告之萊劑容許量標準,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牴觸,自動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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