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國會改革是擴權還是拿回國會本該具備的權力?

2024-05-1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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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現行的監察院早已偏離「五權憲法」,無法真正達到制衡的效果。(資料照,鍾秉哲攝)

作者指出,現行的監察院早已偏離「五權憲法」,無法真正達到制衡的效果。(資料照,鍾秉哲攝)

執政黨認為在野黨版本的國會改革法案是擴權,在野黨認為國會現有的權力難以落實對行政權的監督,筆者認為這些根本原因在於我國的監察院自行憲後到凍結憲法,再到第二次修憲,已經嚴重的毀壞制憲者們在五權憲法中,對於監察院最初於權力分立制衡裡所應具備的真實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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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見山的說,筆者認為民國81年的第二次修憲條文中,關於監察委員原本是從各省市議會選舉產生,卻改由總統提名的條文,應該被視為違憲的修憲。

一般來說,只要符合修憲程序所通過的增修條文,效力便等同憲法本文,但是我們回顧民國88年第五次修憲案,也就是國大代表為了延長任期而修憲,卻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的修憲案,為什麼明明是透過修憲程序通過的增修條文,效力等同憲法本文,卻還是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大家可以回顧大法官針對第五次違憲修憲案做出的釋字499號解釋,解釋文中寫道「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理由書中則補充寫道「涉及基於前述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已悖離國民之付託,影響憲法本身存立之基礎,應受憲法所設置其他權力部門之制約,凡此亦屬憲法自我防衛之機制。從而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形成規範衝突之條文,自亦不具實質正當性。」

而大法官釋字314號理由書中寫道「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舉凡國體、政體、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等重大事項,均賴憲法有所明定。故憲法之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國民之福祉至鉅,應使全國國民預知其修改之目的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國民大會代表亦得藉此瞭解民意之所在,俾其行使職權能符合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

有了這個釋字499號的前提之後,相信大家都已清楚明暸修憲不是全能,即使是修憲也不能破壞憲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制憲者賦予憲法的精神,且欲修憲的條文須與國民廣泛的討論,凝聚高度的共識,以符合國民期待,請問將監察委員之產生改由總統提名,是否有符合國民期待?

憲法本文前言還寫道「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何謂「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就是「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那我們就來檢視「監察院」在孫中山先生的遺教中是什麼樣的權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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