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仁觀點:高爆噪音車滿街橫行,居然是交通部違法縱放搞的鬼

2020-07-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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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新北取締飆車。(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提供)

圖為新北取締飆車。(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提供)

台灣機動車輛(機車和汽車)數量之密度,大概世界數一數二,殆無疑問,尤其全台共1千4百萬輛機車,是大部分民眾賴以上班丶上學及生活往來的工具,便利則便利,不免帶來一些副作用後遺症,一是空氣汙染,二是噪音。空汙方面,可說是「歷史共業」,柴油卡車客車為害,是移動式空汙源之尤者,近年電動機汽車的興起,使空汙的減少,帶來部分可能。噪音方面,卻是「人為」危害占大宗,不肖的機汽車駕駛人,故意改裝排汽管,造成轟隆轟隆甚至超高音爆的噪音,愈來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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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其原因,除當事人淺薄裝帥炫富之病態外,全國交通道路安全主管的交通部,多年前明知故犯曲解法律,向製造噪音之痞子屈膝求和,居然占關鍵因素。筆者曾在二年半前為文嚴厲批判,然交通部至今不改其過,行政院丶監察院、立法院也都閉眼放縱,地方政府樂得少和「機車黨」發生衝突,苦的是飽受飆車噪音之苦的民眾,「安居」都不可得,如何樂業?

交通部「放水」曲解法律向噪音痞子渣滓「求和」之事,發生已好幾年,外面民眾知之者甚少,但在交通丶監理和警界,可是「心知肚明」又不能説的公開祕密,因為近來來,「機車黨」竄起,透過社群網站,於社會和政治上形成一股力量,諸君可還記得,約三年多前,全台重機族發動一場數千輛重機包圍繞行台中市政府的「遊行」,雖和平落幕,其實背後的關鍵,在於市政府關於機汽車噪音的取締認定所引起,伊時,中市警方攔檢有噪音的機汽車,是以目測或警棍捅排汽管,對排汽管內沒安裝「消音器」之機汽車,即開罰單處罰,而且依照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5項處以6千至2萬4千的罰鍰,可謂充分遵守法規的模範。

當時台中市政府的強力作為,被製造噪音的痞子渣滓視為「眼中釘」,透過各種各樣抗議,要求機汽車的噪音判斷,要由「專業機關」判定,即噪音量的多寡,要由環保局測量判定,而排汽管內的「消音器」是否沒安裝,要由監理單位「專業檢查」,不合格的話,才能依「噪音管制法」處以1千8百至3千6百元罰緩,並命其改善。至於警察人員,因無測量噪音音量的儀器,不能判定噪音超標與否,也不能目視或以器具檢查排氣管是否裝有「消音器」,因為不夠「科學」,故員警不能對噪音車開罰單。

以上市府作法及噪音族的的訴求,南轅北轍,而噪音族手上還有一項「法寶」,即是交通部早年所頒「行政命令」,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5款而來的函釋。原來該條文規定「危險駕駛及噪音管制」:汽車(含機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千至2萬4千罰鍰,並當場命其停止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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