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評斷洪仲丘案判決輕重的標準何在?

2014-03-1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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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一審判決,社會多數評論認為過輕。(取自全國支持洪仲丘案連署運動臉書)

洪仲丘案一審判決,社會多數評論認為過輕。(取自全國支持洪仲丘案連署運動臉書)

因為軍法不能取信社會,廢了軍法而交由普通法院審理的洪仲丘案,一審宣判了。一干被告被判有罪,軍官部分,公務員共同假藉職務私刑拘禁,連長處八個月有期徒刑、其餘軍官六個月有期徒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士官以下,凌虐者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之戒護士等則處五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均可易科罰金。本案量刑上最主要的差異是,軍官的徒刑不能易科罰金而士官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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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傳出之後,有人以為量刑過重,有人以為恰當;有人則以為量刑過輕,應該號召白衫群眾重上街頭。然而,在評價判決量刑輕重之前,不能不先問問評價的標準為何。否則可能就會淪為各說各話,討論失焦。


評價量刑輕重,應先行閱讀本案的法院判決,再就三個關鍵的題目進行思考:一個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數眾多,評價量刑輕重是否失衡,應問是那個被告被判的過輕過重,不能一概而論;第二個問題是,法官審判依照證據認事用法,對於每個被告所據以量刑的罪名各是什麼?才能知道其量刑的裁量範圍;第三個問題則是要問,評價量刑輕重的刑事政策出發點為何?才能知道要從什麼觀點評斷量刑。



本案由於人命關天,法醫的判斷是他殺,所不能迴避的罪名問題則是有沒有殺人。一個人的生命斷送,對於家屬而言,可能認為子不殺伯仁,伯仁因子而死,就等於是殺人。可是刑法的判斷,處罰殺人必須區別被告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故意殺人,最重可處死刑;過失致人於死,最重的刑度是二年徒刑;業務上過失致死,則是最重五年。本案法院根據涉案事證,得不出被告是故意殺人的判決結論,其量刑就已註定會被主張殺人償命的人責為過輕。據此觀點批評本案的判決,與其說是量刑過輕,恐不如說是嫌法院適用的罪名過輕。然則誰都知道,如果沒有故意殺人的證據,法官當然不能判成故意殺人。



也許有人會問:過失致死,為什麼刑法不也規定應處死刑?這不但是立法問題,而且也是「殺人該不該償命」的問題。社會上不少人也許並不理解,但是不能不有所認識,《史記》上劉邦進入關中時,曾經與民約法三章的第一章:「殺人者死」,早已不是當今刑法視為理所當然的道理!「殺人償命」,「償」是賠償,是民事問題,但是「賠命」不是民法上賠償責任的選項,因為逝去的生命不能回復,殺死被告並不能改變被害人死亡的事實。刑法規定刑罰,則不是用來賠償被害人的機制,而是國家處罰犯罪以維持社會秩序的途徑,不能與民事賠償混為一談。



洪案發生之初,人們常常因為情節極其近似而談到湯姆克魯斯、傑克尼克森與黛咪摩爾合演的電影《軍官與魔鬼》(A Few Good Men)。片中部隊司令官下令針對不聽話的小兵動用私刑,毆擊時導致小兵心臟隱疾發作而告死亡,嗣後在針對動手毆人的被告進行的軍法審判中,律師揭發了司令官下令動用私刑的真相,奉命毆人引起死亡的兩位士官被判無罪,但被飭令不光榮退伍。所以「不光榮」的原因是他們沒有盡到軍人保護同袍的責任。電影不再演出司令官如何受審,觀眾大概也不至於期待他應被處以極刑。軍法審判的目的不是殺人者抵命,而是懲罰上官濫用權力,則是片中真正所欲陳述的道理。



這方面就牽涉到刑法政策的討論了。洪仲丘案審判應該適用什麼樣的罪名是一回事;在所認定的罪名之下應該如何量刑又是另一回事。評斷法院量刑輕重的是與非,講的是哪個被告的量刑,評斷的出發點為何,都至為關鍵。就涉案軍官而言,法院認定的罪名是公務員共同假藉職務私刑拘禁,刑法上私刑拘禁的刑責最重是三年有期徒刑,公務人員觸犯此罪則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重可判四年半有期徒刑的意思。家屬如何質疑法院判決是被害人的自由;社會一般人評斷洪案量刑輕重的出發點,則應該不會只是追問一條人命是不是只值八個月或六個月的殺人償命問題,而該是思考:法院八個月或六個月的量刑,能不能實現刑法制裁公職人員濫用權力拘禁下屬以及戒護時失職過失致人於死,達到以儆效尤或是矯治犯罪的刑事政策效果?



對於法院的量刑判決做出評斷,如果不去閱讀法院的判決,使用的判斷標準又不適當,恐怕不會得到公平的評斷結果。我們評價法院判決的目的,應是在要求法官慎重其事,以追求並實現社會正義;評斷者也宜使用同樣的標準自我要求才是。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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