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英系監委和尤美女的「司改」跑錯了路

2019-05-2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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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認為陳隆翔的疏失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彈劾案通過。(郭晉瑋攝)

監察院認為陳隆翔的疏失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彈劾案通過。(郭晉瑋攝)

監察院五月十四日以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於彰化地檢署任職期間,因承辦曲棍球協會侵占案件,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導致本案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之處分命令結案,違反《刑法》第二一九條明文規定,涉有嚴重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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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律師都不滿彈劾案

監察院認為陳隆翔的疏失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是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最終以六比五比數通過彈劾。

同時間,由立法委員尤美女提出的《法官法》修正版本之評鑑事由,於原本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僅指摘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不得付個案評鑑」加上但書:「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不在此限。」

就此版本,除了法官與檢察官表示不滿之外,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基隆等十五個地方律師公會亦發表聲明表示反對。
司法機關向來為我國最不受信任的機關之一,同時司法改革也一直是蔡政府改革的主要目標。然而,監察院的彈劾與尤美女版本的改革,與司法改革的目標恐係南轅北轍,而近乎緣木求魚。

媒體報導關於監察院彈劾新聞時多強調六比五之比數,以六票支持彈劾的監委為蔡總統提名,反對彈劾的監委則為馬前總統提名,似乎認為本案的關鍵點在於「政治立場之差異」。

然而,本案並不應該簡化為民進黨與國民黨間黨派之爭,事實上,下一次政黨輪替(不管是二○二○或二○二四),在監察院換血之後,藍綠立場可能瞬間異位。

因此,政黨高度對立的監察院是否有正當性介入偵查案件,這是第一個難題。

其次,第二個問題是,即使監察院自認為有其正當性介入,是否有足夠專業?多數非法律專業的監察委員是否有能力就「認事用法」做出判斷?

當然,第三個根本問題在於,監察院到底在《憲法》上有沒有權力就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的「認事用法」提出彈劾?除了涉及五權分立的問題外,更涉及偵查權與審判權的核心。

尤美女提出《法官法》修正版本,引發法界不滿。(柯承惠攝)
尤美女提出《法官法》修正版本,引發法界不滿。(柯承惠攝)

概念與實踐都有問題的「改革」

固然部分監委認為憲法並無核心領域的文字,但不管是在權力分立的學說討論或是在釋憲實務上就權力的核心領域均多所著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關於立法院調閱權的「釋字三二五號解釋」中即表示:「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例如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其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

而所謂的保障並不僅止於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不受干預,更及於偵查或審判程序結束後,不應因結果而遭秋後算帳,否則基於寒蟬效應,偵查或審判機關在偵審過程將汲汲營營、唯唯諾諾,因而失去其獨立性。

最後監察院的彈劾理由與尤美女的版本似乎以「認事用法的重大違誤」與「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藉以區分「法律見解歧異」,進而正當化彈劾檢察官或法官評鑑的行為。

這個論據表面上似乎滿足了審判獨立的要求,尊重檢察官與法官的法律判斷。但是這個說法強將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一分為二,而忽略法院的審判其本質即係「以特定法令為基礎涵攝已證明的案關事實而定其法律的效果」。

監察院與尤美女版本強調在「認事用法」的過程中,區分單純的「法律見解歧異/違誤」,以及「事實與法律的涵攝過程」,不僅在概念上不可行,在實踐上更給操作此項要件的人極大模糊空間。

認定「法法相護」有何具體證據?

監察院對於檢察官的彈劾,以及尤美女版本關於法官評鑑事由、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改革,都涉及了一個根本問題:誰根據什麼標準來彈劾/評鑑檢察官或法官?尤美女版本的問題在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以非法律專業為主的正當性基礎在哪裡?而認定「法法相護」的具體證據在哪裡?

其次,誰又是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的非法律學者與社會團體?放眼台灣,每個人都宣稱自己是,但同時間可能被更多人質疑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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