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後,如果手頭比較緊,有些人可能會想:「先不繳頂多影響自己的退休年資,以後有錢再補就好。」但國民年金有一項許多人沒注意到的規定,欠費影響的可能不只是本人。依現行《國民年金法》,被保險人與配偶對國民年金保費及利息具有「連帶繳納義務」,若本人欠費,勞保局可以進一步通知配偶繳納;配偶收到書面限期繳納通知後,如果沒有法定正當理由,到期仍未繳納,可能被處3000元以上、最高1萬5000元罰鍰。究竟為什麼自己的國民年金沒繳,最後可能罰到另一半?哪些情況又不用替配偶繳錢?
國民年金自己沒繳,為什麼會追到配偶?
很多人會把國民年金保費理解成「自己的帳單」,因此直覺認為,要不要繳只會影響自己的保險年資與退休金。不過,《國民年金法》第15條另有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費及其利息,在被保險人與配偶之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被保險人沒有依規定繳費時,勞保局可以書面限期要求配偶繳納。
舉例來說,如果丈夫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沒有繳納保費,並不代表欠費只和丈夫有關。依法,勞保局可以進一步向妻子發出限期繳納通知;反過來,妻子是被保險人時,丈夫同樣可能負有連帶繳納義務。即使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也不能單憑這一點就認定沒有國保連帶繳納義務。國民年金對配偶連帶繳費的規定,是法律另外設定的義務,並不是把一般夫妻財產制度直接套用在國保欠費上。
配偶一欠國民年金就會被罰嗎?關鍵是「收到通知仍不繳」
看到「最高罰1萬5000元」,可能會讓人以為,只要另一半漏繳國民年金,自己馬上就可能收到罰單,其實並不是如此。依《國民年金法》第50條規定,真正會進入裁罰程序,必須是應負連帶繳納義務的配偶沒有正當理由,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要求繳納保費及利息後,期限到了仍未繳納,才會被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換句話說,真正的關鍵並不是「另一半欠費」,而是配偶收到正式書面催繳後,沒有法定正當理由,到期仍然不繳。因此,丈夫少繳一期國民年金,並不代表妻子就會立即被罰1萬5000元;中間仍須經過欠費、書面通知配偶、確認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以及限期後仍未繳納等程序。
最高罰1.5萬元不是第一次!首次裁罰其實是3000元
即使真的進入裁罰程序,也不是第一次就直接罰1萬5000元。依勞保局「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首次裁處為3000元;如果被裁罰3000元後,原有欠費仍未繳清,而且之後又新增欠費達12個月以上,才會再處6000元。往後若持續符合相同情況,罰鍰才會依序增加為9000元、1萬2000元,最高1萬5000元。也就是說,標準大致為:
- 首次裁罰:3000元
- 第二次:6000元
- 第三次:9000元
- 第四次:1萬2000元
- 第五次:1萬5000元
每次提高裁罰金額,都不是單純因為前一次罰鍰沒繳,而是原有國保欠費仍未繳清,之後又新增欠費達12個月以上,才會進入下一級裁罰。因此,「最高1.5萬元」通常是持續欠費、又經過多次裁罰後才可能出現,並不是普通人第一次收到配偶欠費通知,就直接面臨最高金額。
配偶沒錢替另一半繳怎麼辦?這些情況有「正當理由」
法律雖然規定夫妻之間具有連帶繳納義務,但並不是要求所有配偶不分情況都必須替另一半繳清國民年金。依現行「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正當理由範圍」,如果配偶本身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沒有實際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或者最近一年度個人所得總額未超過50萬元,都可能屬於法規認定的正當理由。
此外,包括失蹤、入獄服刑或遭羈押、罹患嚴重傷病需要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家庭遭逢變故導致經濟生活陷入困境等,也被列入正當理由範圍。如果配偶是家庭暴力被害人,而且加害人就是欠費的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以及法院已判決免除夫妻扶養義務等情況,也有相關免責規定。依規定,符合上述正當理由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勞保局認定是否符合免予裁罰條件。
欠費的人自己有錢,另一半也一定得替他繳嗎?
現行規定另列有一種特殊情況。依規定,如果欠費的被保險人本人「個人年所得總額達50萬元以上」,或者「名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其配偶同樣被列為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換句話說,如果欠費者本人的所得或房地產已達上述標準,即使配偶沒有代為繳納欠費,也符合規定所稱的正當理由,不會因未履行連帶繳納義務而遭到上述裁罰。部分正當理由勞保局可以主動查證,其他情況則可能需要當事人檢附相關文件。官方規定也明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的配偶,可以檢附證明文件,向勞保局主張符合正當理由。
本人欠國民年金不繳,會有什麼後果?
另一個常見疑問是:「既然配偶可能被罰,那真正欠國民年金的人自己呢?」就單純欠繳國民年金保費而言,被保險人本人面臨的主要後果,並不是因為欠費而被處上述3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而是逾期保費會計收利息,欠費尚未補繳前,也無法靠這段期間累計有效的國民年金保險年資。
不過,欠費並不代表年資一逾期就永久消失。依勞保局規定,逾期保費原則上仍可在10年內補繳,補繳後可計入保險年資;一旦欠費超過10年,就不能再請求補繳,這段期間也不能計入保險年資。另外,如果最近10年仍有欠繳保費,在尚未繳清欠費,或未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並達到相關條件前,勞保局得暫行拒絕相關給付。若有超過10年的欠費無法補繳,由於該段期間不能計入保險年資,未來請領老年年金時,就不能以A式計算,只能依B式計算。
因此,國民年金欠費的影響,不只涉及本人未來可計入的保險年資與給付金額;已婚被保險人有欠費時,也可能進一步牽涉配偶的連帶繳納義務。至於配偶是否會因此受罰,仍須視其是否具有法規所列正當理由,以及經書面限期命繳後是否仍逾期未繳而定。 (相關報導: 不是勞保勞退!勞工都忘記有第3筆退休金「每年多拿8萬元」,在職也能領、資格方式一文看 | 更多文章 )
參考資料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50條。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納重要性」,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8月28日。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正當理由範圍」。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我有欠繳國民年金保險費,可以領取國民年金的給付嗎?」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8月28日。
本文內容依現行法規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開資料整理,實際適用情形仍應依個案條件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認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