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國眾兩黨提出的「空污法27、28、30條修正案」,引發經濟部及工總大反彈。召委盧縣一說:「大家都接到很多電話,承受很大壓力。」其他委員質詢也欲言又止。最後決議,逐條審查前會舉辦公聽會。不過預料,接下來不會有公聽會、更不會逐條審查,此案到此為止。
其實這次修的3個法條、5個重點(表1),拿掉過去10年台中市與中央,生煤大戰的新仇舊恨,並無特殊之處。就因為從提案人、提案內容,一眼看出報仇雪恨意圖,才激起經濟部抗議,還抬出8千家產業,讓立委怯步。
倒是環境部最讓人傻眼,部長彭啟明說:「我們感謝經濟部幫產業發聲。」他甚至聽不出經濟部次長賴建信說:「一個非苛責於廠商的責任,卻要廠商負擔所有風險。」是在指責環境部審查效率不彰。環境部是空污法主管機關,最起碼這次要說明有理、無理之處,而非附和經濟部,忘了自己的職責。

空污法是全國法規,不宜針對某縣市特定議題
空污法第27、28條修正案,主要提案人是台中市立委羅廷瑋,他在提案說明第一句就提到「2028無煤中火」,這個去年立法院通過的決議,他也是提案人。他接著說到,2016年台中市長林佳龍訂的「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在2020年盧秀燕市長任內,被行政院函告部分條文無效。
從這個說法可以得知,授權地方有權要求業者提出改善空污計畫,而非被動接受申請,同時可以禁止使用生煤等燃料,就是為了解套前二件事。不必像過去走自治條例被函告無效,對中火開罰,也被以自治事項違法撤銷。
不過這麼一來,中央想反制就束手無策,經濟部才會說,「缺乏中央監督機制,導致中央與地方政府管制標準不一。」不過這個說法未必有理。
一是,行政院拖了四年、換了在野黨市長才函告自治條例無效,讓人連想是政治辦案。而且撤銷的三點理由,爭議也很大。另外,針對地方自治條例,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台中市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應釋憲處理,尚無定論。
二是,環境部撤銷台中市對中火開的3張罰單,去年6月台北地方法院判環境部敗訴。可見,中央監督機制未必有理,反而可能妨害地方自治。
而中央與地方管制標準不同,又有什麼問題?環境保護本是地方自治事項,各地空污來源不同,本該有不同治理策略,《空污法》20條才會授權地方「可因特殊需要,訂比中央更嚴格標準」。所以,地方與中央標準不同,才是合理。
不過話說回來,中火的問題,牽涉到全國電力供給,電力供給有問題,就不只是中火的問題,不能只以台中市空污治理角度權衡。空污法是全國法規,如果針對性太強、或夾帶政治對抗,就難引起共鳴。
許可證展延審查,本應於到期前審查完成
至於《空污法》第30條,其中一項就修得有理。業者申請許可證展延,行政機關如果沒在許可證到期前審查完成,原本可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直到審查有結論為止。修正案改成,只能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二個月。
依照環境部訂的許可證管理辦法,形式審查7天內完成、7天內通知業者繳費。實質審查從繳費隔天起35天內完成,必要時最多延長45天。以上程序總計最多94天。法規要求業者,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到六個月申請,也就是90天到180天,就是確保有足夠時間,在許可證到期前審查完成。如果允許展延審查未完成前,可繼續操作,就不合理,還有違許可證管理邏輯。
依國科會當天的書面資料,科學園區許可證展延,全數在許可證到期前完成。當民眾黨立委邱慧洳問:「國科會可以,為什麼其他縣市不可以?」彭啟明竟然嗆他:「你可能沒有行政經驗,地方審核人力非常緊縮。」審核人力緊縮,是環保單位的問題,不是以此合理化拖延審查的藉口。
改善空污,中央地方應協力合作
至於30條其他二項提案,將許可證展延下限,從三年減為二年,的確會造成行政負擔,大可不必。另一個,增加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可變更許可證內容。經濟部指空白授權,其實這是很常見的法律用語,環評法第8條就有:「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二階環評。」
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區段徵收第6項:「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同意法律不應圖行政之便、空白授權,相關空白授權法條,也請中央一併修正。
最後,經濟部、環境部都說PM2.5已經改善很多,去年全國平均已降到12.8微克,事實是包括台中在內,10個縣市超過平均(表2)。政府呈現資訊應全面,不該只挑對己有利的講。何況現在最受關切的不是PM2.5,是臭氧,且逐年惡化,人民想知道中央、地方如何協力改善,而不是彼此對抗。

*作者為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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