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布政使的五千兩在她房裡!」、「公堂之上,假設一下(亂講大話)」這是電影《威龍闖天關》中的經典台詞。近期法界翻騰,詎料跟這兩句台詞猶如巧合?
日前(6/28)法院組織法之法庭直播規定,由立院三讀通過,另定公布後之三個月後施行。立委黃國昌於六月中旬諮詢時提出《惡檢說》引發風波,鏡週刊跟進大爆《惡檢偽造證據/鄭文燦案爆證據造假(6/24)》、《惡檢起訴再出包/郭董連署案偵訊光碟離奇消音(6/30)》以及彭振聲妻子跳樓輕生,彭於(7/1)北院庭外痛哭喊道:「檢察官良心在哪!檢察官怎麼那麼可惡!」再到近期檢方個案(陳立儒再審案、施教文懲戒案、李頲翰遭檢舉約炮)及檢方作秀群相,令人感慨。
法庭直播之良窳、是否倉促上路?
法庭直播之議題,草案芻議可簡化為:「肯定說、否定說及折衷說(配套說)。」學者如前大法官許玉秀係採「肯定說」,實務界則偏向「否定說、配套說」,認為不應貿然實施,法制上應建構配套。相關資料如學者、司法院、法務部、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等均有意見可參酌。
目前因應之課題,在於修法通過後「法庭直播」所造成利弊影響及配套制度。舉例而言,實務上常見之「證人隔離訊問」,是否暫停直播?若未暫停直播,被隔離者或暫請出法庭者(例如被告),豈非「透過手機『查看』庭內現場訊問或交互詰問?」或「由觀看直播者,以通訊軟體知會?」誠然「法庭直播為原則、不直播為例外」,利弊良窳之間,總難一概而論,只能委諸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現場應變。
關於社會矚目案件,如採「法庭直播方式」,可提供全民監督、檢視及群眾集體聽審(非法定聽審制度)等鉅大功能,但也提供媒體剪裁之新聞素材,更可能有節錄片段、擷取以曲解及變造之重大問題,是以修法施行前之實務,原則上法庭公開允許旁聽,如今卻因科技進步而轉換為「全民觀看直播?」
筆者有個建議,法庭直播在攝像技巧上,可採用「標註功能」明顯於畫面上顯示「開庭法院、開庭案號、校準時間」,其效能類似文件或檔案之浮水印,用意在於「客觀呈現及避免竄改或變造」及「方便檢視影音畫面比對」。另外,司法院是否可以提供充足之「存檔」頁面,以供民眾事後瀏覽或下載?若礙於技術或硬碟容量,無法提供網頁或雲端瀏覽,僅「當庭直播」(撥放)猶如監視器畫面,姑不論網路瀏覽流量過鉅之當機,若觀看時未經側錄存檔,該直播完整檔案僅存於法院,產生爭議時之各種事後剪裁(含變造)紛呈,客觀比對即有困難。
內行看門道。有好友跟筆者討論時,談及:「立法院質詢,有國會頻道,也有存檔等供瀏覽。」此語無誤,司法院可借鏡參考。惟查,真正問題是:「法院審理(影音)與國會諮詢有別!」國會諮詢較類同「攝影存留紀錄、發言紀錄、提案、院方諮答」,法院審理則係「留存紀錄」加上「審理進程」,其中包含「檢視證據、主張及答辯攻防等」,例如:檢察官或原告主張A證據,被告答辯或律師辯護,此時「法庭電腦螢幕/投影機螢幕、出示卷證等」會出現證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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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隱私、國家機密或生命權保障等不公開審理案件,用更簡單的說法,調閱之卷證,有當事人或證人個資(例如身份證字號),現實法庭中提示較無問題(因旁聽無法攝影紀錄、拍照、對直播畫面截圖)。但全民之法庭直播,請問卷證怎樣打上馬賽克?還是一下子直播,一下子暫停,然後畫面切換轉來轉去?好友道:「到時候要提示卷證,光他人個資或相關資訊出現在直播上,院檢辯提示完,大家等著準備被告?」(筆者一嘆)其於諸多細節,所涉問題多多,一言難盡。
筆者贊同法庭直播,但認為配套或細節應規劃儘量完善。一言以蔽之,法庭不是秀場,而是保障當事人權益之現場!若能思此,殆過半矣。
陳立儒對女學生要求做愛肉償之再審駁回案
近期檢方爭議,以懲戒法庭案件以觀,略如昔年邢泰釗麾下之北檢(前檢察官)陳立儒,因車禍要求女學生肉償案,案經懲戒法院判決免職及降轉為檢察事務官,據悉陳立儒提起再審之訴,經懲戒法114年度懲再字第1號駁回。懇請參考筆者拙文《解析檢察官要求做愛肉償懲戒案》。(註:拙文稿件原引用懲戒原一審所示全部錄音譯文,文繁略之;懇請讀者自行連結點閱全案之懲戒判決)
未免文繁,僅就前揭更審判決節錄如下:(均為原文)
二、再審原告陳立儒主張:「原確定判決甫一公告,外界一片譁然,再審原告收到許多同事、友人的慰問及鼓勵,大家都覺得不可思議,太重了吧!…足見原確定判決立場偏頗之甚。」、「再審原告於案發當時與A女就車禍處理討論之過程。」等,全文詳見筆者所引用之更審判決網址連結。
其中,最有趣為該段。陳立儒再審主張:「(原文)評論一個人之人格,須看長期表現,最客觀的就是先前有無相關不良紀錄,以及長官之考評,如果再審原告是個亂七八糟的人,怎有可能加入『天下第一署之黑金組?』機關怎敢推薦去當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怎敢聘為『講師?』長官怎敢讓再審原告『指導』學習司法官及學習檢察事務官?檢察長又如何敢『指定』再審原告為職務評定委員會首長指定委員?又如何能受聘於大專院校『授課?』以上都是再審原告長期累積之人格圖像,絕非如原確定判決所稱之『趁機欺凌弱勢』之人。」
以上短短一段,嘆為觀止。該案就事論事,在於「該案車禍發生時,陳檢要求女學生肉償之言行紀錄!」陳前檢於再審時稱:「加入天下第一署黑金組、當北市國賠委員、當證期會講師、指導學習司法官、檢察長指定職務評定委員、大專院校授課」等語,然後比對客觀錄音呈現:陳立儒對女學生稱:「我也不管妳有沒有18?」
響鼓不用重捶。敢問邢泰釗,老邢若護短,對以上陳立儒之言行(懲戒一審/含對話譯文全文:案號112年度懲字第5)」,可敢出來與筆者一辯?該案對焦及針對的係「車禍肉償案中,當時陳檢之客觀言行(錄音/譯文紀錄)」,筆者先前已提出時點之問題,答案是:「2023/5/21晚間發生車禍、2023/5/23公益講座:落實廉能政府」。讓人毛骨悚然的是比對「隔兩日間,同一人(陳立儒)之言行」,莫說陳立儒自舉功績斑斑,縱然老邢被北檢捧為「聖人在世」(北檢吹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藏字「泰昭=泰釗」),若假設(筆者加強語氣,僅為假設)某檢方高官「要求女學生肉償之語,我也不管你有沒有18?」,孰人敢相信此類檢察官?
察微以明:《肉償說》個案檢察官陳立儒之言行與辯稱
承上,陳立儒該案,讀者們若有興趣,請觀閱該再審判決全部內容(詳前面連結),且看懲戒法院如何啪啪打臉?其駁回再審聲請之關鍵理由在於:「A女(女學生)證詞及原第一審判決附表卷證資料、相關書證及錄音檔譯文。」
筆者先前評論提及「女學生心生畏怖、假設未錄音呢?」請問讀者是相信檢察官,還是女學生?例如陳檢辯稱遭設局?陳檢稱:「伊認為對方是『故意錄音誘導』。」筆者嘆氣道:「天下第一檢之黑金肅貪組檢座,自稱被設局?稱女學生故意誘導錄音?」鬥不過女大生是吧?遑論跟社會上重大惡刑犯鬥?
請觀察此段再審判決理由:「再審原告(陳立儒)藉由2人間發生的行車事故,以A女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為由,在對話中不斷對A女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更在A女以自己『未成年』加以搪塞應付、待會兒還有事情時,(陳立儒)猶一再陳稱:『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1、20分鐘就結束啦』等語…,顯然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將使民眾對於身為執法者的檢察官產生性別平權意識偏差與職業倫理淪喪的負面印象,嚴重傷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與尊嚴,損及司法公信力,自有懲戒必要等理由甚詳。」再回頭看陳前檢功績、職位涵攝其職能,眾人焉能信賴之?勸諫應悔過其言行,才是正確的省思及改過。
邢泰釗為陳立儒之老長官,當年陳立儒在北檢還進入「票選主任檢察官」,曾任北檢黑金組檢察官的陳立儒,檢察長「指定」陳立儒為職務評定委員會「首長指定委員」,老邢出來講講話吧?難道高官們只會一臉痛心疾首,講一堆「聞君一席話,如聽一席話」的廢話?
若再次提出再審,且傳喚「檢察總長邢泰釗到庭為證人?」(以下為假設)筆者只想請法官問證人邢泰釗一句:「請問證人,再審原告(陳立儒)稱:『(女學生)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請問證人有何意見?」至於老邢如要證稱陳立儒於北檢歷年之佳行,筆者沒意見。遙想舐犢情深且老淚縱橫,也不知屆時有無法庭直播可看?
檢方歷年作秀者,彼等惡獠嘴臉令人唾棄。講句誅心之論,作秀之人格圖像猶如偽人,彼獠之表相與具體,當檢視具體案件察微以明!話說回來,邢泰釗歷年抄襲之癖,從檢察長一路抄到檢察總長,怎不見回應?若老邢敢回應,筆者何妨再書論一篇《邢泰釗抄襲癖記》以明天下。
惡檢或檢方不正訊問之深弊:冤假錯案
日前立委黃國昌質詢鄭銘謙,黃在立法院提出「示範檔」,該次諮詢在法界造成轟動,餘波為立委王義川「告發」偽造文書等,實務上則有檢方前輩管高岳律師於臉書提出評論:「未違反偵查不公開、比黑道還黑道。」等語。而法務部檢察司(6/16)發布新聞稿聲明:「訴訟外目的使用『卷證資料』,嚴重影響偵審程序。」請細觀此語「卷證資料」四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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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質疑法務部麾下「惡檢」及「不正訊問」,當場撥放示範帶(音檔),媒體報導之重點略如:「(檢察官訊問)朱先生我們敬重你是朱將軍,你自己聽聽你的話」、「你在耍我是不是?」近日(7/1)北院開庭,當可比對偵訊之錄音內容。關鍵及真正重點仍在於「惡檢或檢方不正訊問之深弊。」案經法院審理,當檢閱客觀證據。然如果消失的錄音檔?(消音說)以陳嘉義偵訊郭麗華個案觀察,桃檢回應極為微妙,意思就是「不知道為什麼?」(註:桃檢回應略以:偵訊錄音設備均有定期檢查,本案為何有此情形,將了解原因,加強檢查改善相關設備,避免此類問題發生。)至於鄭文燦案經鏡週刊大爆之《惡檢偽造證據系列》,桃檢(6/24)發新聞稿澄清,可點入閱覽以察。
黃國昌6月16質詢後,法務部(6/17)事隔一日更發聲明:「(原文)無論播放之錄音檔案係『偵訊錄音內容』,或係『示範帶』,未循法定程序,卻執此『真偽不明』之檔案作為質詢使用,質疑檢察官有『不正訊問』情形,造成社會『嚴重誤解』與錯誤聯想,有『害於』檢察官依法行使職務之信賴與威信,更『破壞』司法審判的公正與獨立。」請看以上短短一小段,魔鬼藏在細節裡。
細看上方「雙引號」內容,可以論證兩個主軸為分軸線:一、播放之錄音檔案係「偵訊錄音內容(包含近似、或主要詢問類同)」。二、播放之錄音檔,完全屬於模擬。前者當依法究探「孰人洩密」之問題,後者讓筆者想起電影《威龍闖天關》,狀師宋世傑為對抗惡官群獠,公堂上「推測書信內容」:
「根据大清律例,凡偷看公文者,都得挖去双眼!」宋世傑:「實不相瞞,小弟是假設。請問大人,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根據大清律例,應該判什麼罪?」八府巡按:「嗯...無罪。」(依印象節錄電影台詞)
智者以喻而明。電影為虛擬之情節,查案則需程序合法及依證據以斷,但惡檢之不正訊問或押人逼供取供,始終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應戒慎及避免之。
又,鄭文燦貪瀆案仍審理中,筆者先前評論笑稱電影中「山西布政使的五千兩在她房裡!」到底是真有實證,還是一場羅織?同理,鄭案為全國矚目重大案件,檢方爭議況且如此,前日檢方英雄,近日丕變惡檢?頓時無所適從。歸根究柢,仍是「檢方整體」應深切避免任何惡檢之訊言與劣行。
結語:說惡檢太沉重,但個案之惡檢確實存在!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筆者草稿對惡檢做了諸多分類及分析,略如:個人私德、作秀成癖、不尊重當事人、不正訊問或訊問如逼供、偵查草率、緩訴輕縱(例如食安案輕易緩起訴,詳拙文《戳破虐民惡檢!再評食安及毒檢案》、《從雄檢對密醫、詐保及逃漏稅緩起訴案談起》)、冤假錯案、枉法等數種層次(本次容略)。簡要言之,惡檢與否,當依照個案具體衡酌及判斷,並依法懲處或懲戒。讀者或可參閱筆者歷年評論及案例,客觀檢視之。
殷鑑不遠,且舉示監察院《102/11/13調查報告》為例,其案件距離現在時間並不遠,林前檢期別為司訓43期,該報告明載:「歷次偵訊態度惡劣,疑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8條規定,且未詳查事證,率予起訴,嚴重損及權益等情。」、「多起案件,開庭態度不佳,屢有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被告…等失當言行。」具體內容請讀者點入連結查看之。
事隔多年,回首該報告建言:「北檢應以本案為鑑,督促所屬確實遵守相關職務規範,庶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並維護檢察官形象。」法務部及各地檢方仍應悉心檢討及改正之。
後記:2025年7月、蔡邢羅三人組近況
日前多位監委濫用公務車等爭議。蔡清祥(6/2)被爆於法務部長任內「濫用公務車、喬事」等,蔡喊冤當日(2017/9/17)都在立院備詢云云,當分案調查以明,探究是否該段期間確有此事?北檢如何查明,或是敷衍草率,不了了之?筆者私揣,蔡清祥作為史上在位最長的法務部長,加上調查局長任內,應不可能犯如此簡明的錯誤。但省思「蔡清祥與徐少東之燦笑合影」,筆者截稿前(7/2晚間截稿)迄今徐潛逃無蹤。
邢泰釗呢?跟國防部搞了一個「軍中三策」,俟他日有暇再評。最高檢月刊5月號(6/11發行電子報)其中《法庭直播》之檢方意見頗值得一觀,有趣的是,該場研討會為2025年6月3日卻載於「2025年5月號」,筆者開玩笑稱:大概是「來自未來的紀錄?」其中內容就不一一點名暨點評,例如筆者老同學蔡偉逸、大法官提名人林麗瑩、前調查局長呂文忠(在立法院質詢曾語,樹多必有枯枝,人多必有OO)、邢家軍老班底陳佳秀及「乃公(吳乃仁)五檢夜宴之林錦鴻」。
夜宴至今,林錦鴻等五檢之檢評會評鑑何時出具?一路由「林錦鴻(乃公夜宴)、周士榆(imb飲宴)、黃睦涵(偵查中LINE私訊被告)、陳立儒(要求女學生做愛肉償)、莊榮松(違反檢方中立疑雲)」這都是巧合吧?筆者還在等莊榮松案之調查報告,邢家軍《雄四天王》莊王葉洪四位近況,他日再評。
順道說個司法趣聞。最高檢月刊2025年5月號,邢泰釗邀請「馬惠明」演講。筆者心想,老邢大概不知道馬惠明早前吸毒爆料(讀者可自行檢索、士檢緩起訴等),未免失之客觀,請檢視北市府102年211期公報載:「施用第二級毒品 MDMA」等客觀事實,細節不另論之,相關案號為士檢104年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筆者無意糾正過往,也肯認馬醫師如今成就。惟,筆者迄今不明白馬演講還分享「現場彈鋼琴?」演講歸演講,也不知該鋼琴如何搬到博愛講堂?邢泰釗慣於商業互吹,作足全套,頗令人莞爾。
另,最高檢該號月刊中談到「AED(電擊器)」等,恰巧6/30台大雲林分院無預警停電兩小時許,是否老邢帶來之運氣及運道?當筆者看到:「(原文)確立目標之後,應聚焦到思想面,要不停地向大家『洗腦』,讓一、二級主管都知道,讓每個員工都朗朗(琅琅)上口,人人都清楚我們的共同目標是什麼,最重要的還要將每個大小計劃都和目標緊緊相扣。」洗腦二字可是最高檢月刊2025年最新5月號刊載第26頁之原文,筆者怎覺得此段演講嘉言,分享所稱「洗腦模式」,頗類同邢家軍之口號?大抵思考脈絡相近?
明代閹黨魏忠賢權勢滔天,其門下五虎、五彪、十狗、四十孫等作威作福,逼迫良善及虐殺文人,觀史鑑今以省,難道東廠復辟?古代對聯「魏忠賢乃偽忠賢,賈似道者假似道」,有以鑑之。(註:閹狗一詞,係古代對太監的詈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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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羅有多意義,如「多位羅律師」、「多羅菩薩(世間母,佛經云:「天人及夜叉,無一非子者」)」、「多羅樹、多羅葉(古時天竺之闊葉)」,筆者想起《天龍八部》小說,大理天龍寺中,吐蕃國師鳩摩智以竊學之小無相功,運使霸道強橫之少林絕技《多羅葉指》等,只見天龍寺眾僧攝服,惟枯榮大師不受其惑。又,手塚治蟲名著《多羅羅(どろろ)》,主角百鬼丸全身及器官,悉受妖鬼置換之故事,想來與多羅法律事務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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