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訴人向媒體爆料,指北部某醫院今年5月執行器官移植時,在捐贈者還裝著葉克膜,內循環管線也尚未拔除的前提之下,就通知檢察官與法醫到院「等待」相驗,明顯有違反醫學倫理的疑慮。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今(12)日親上火線召開記者會,強調醫院在通知檢察官、法醫之前,已取得家屬同意,並經2名專科醫師判定患者為瀕死病人,此時通知檢察官與法醫並沒有問題,「在台灣絕對不會發生活摘器官的事」。
李明哲表示,該名大愛捐贈者是位年輕人,5月某日騎機車自撞發生車禍,到院前就死亡(OHCA)但院方還是不放棄,為他進行各種急救,患者才恢復心跳,但仍陷入深度昏迷,昏迷指數3,且血壓不穩、瞳孔放大,臨床上呈現瀕臨腦死的狀態,要挽救回來幾乎不可能。
此時家屬兩度召開家庭會議,以患者過去曾表達願意捐贈器官的心意,希望院方能夠成全他這個最後的心願。
不過,由於患者的生命徵象十分不穩定,幾乎無法進行腦死判定,所以醫療團隊才決定改走衛福部於2017年12月26日頒定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且因該案屬於意外死亡,而非病死,依規定一定要報請檢察官相驗,而當天也是在檢察官、法醫確認死亡事實後,醫療團隊才摘除有用器官,其中包括2枚腎臟,分別捐給該院兩名等待腎臟移植才能活命的病人。
李明哲表示,依他的檢視,該院並非什麼都沒做,就通知檢察官及法醫到院相驗,在這之前,醫院不但協助家屬召開了兩次家庭會議,確認家屬願意成全患者遺愛人間的意願;也依規定請兩位專科醫師判定患者為短時間內死亡無法避免的瀕死病人;也取得了最近家屬的器官捐贈同意書,才通知輪值檢察官及法醫到場。
據瞭解,當天醫療團隊是在家屬,以及檢察官及法醫的見證下,移除患者身上的葉克膜及內循環維生系統,23分鐘後患者心跳完停止,醫療團隊為示慎重繼續靜默觀察5分鐘,才正式開始執行器官摘除手術,一切過程都合乎醫療、倫理與法律三方面的要求。
李明哲認為,會發生歧見,是因為配合的檢察官、法醫對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的流程「不夠熟悉」、「對時間認知有非常大的落差」。對此醫院已寫好報告送抵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該中心亦將書寫報告併陳衛福部;近期也將召開專家委員會,希望能更精進與司法機關的溝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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