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瑪夫觀點:原專班不能被靜悄悄退場─從法律看原專班制度保障之缺失

2025-05-29 06:20
近日立法院質詢「原住民族重點學校」與高教原專班休學率問題,再次揭露了政府推動原教政策時的斷層與責任失衡。(資料照,新北市原民局提供)

原住民族教育不僅是文化權的實現,更是憲法所保障之教育基本權。近日立法院質詢「原住民族重點學校」與高教原專班休學率問題,再次揭露了政府推動原教政策時的斷層與責任失衡。作為原住民族學者與原專班主任,我必須嚴正指出,這不僅是行政執行問題,而是制度設計與法律義務未落實所造成的結構性失靈。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12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其發展。」而原住民族教育法(下稱原教法)因應前述憲法義務有相關規範。是以,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係憲法及法律明訂的國家義務,不得因經費緊縮或效率考量而擱置。

在原專班推行至今十多年後,多數設於大學內的原專班卻仍以「計畫案」形式存在,未被納入正式的「大學法」與高教系統正式學制範疇,其資源調度、師資穩定性與行政地位皆遭邊緣化。突顯出雖有原教法立法且文字看似冠冕堂皇,卻僅於12年的國民基本教育階段,方有較為明確及完整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或班級的設立及師資保障。大學高教體系,卻無相類規範,大學原專班僅僅依據猶如恩給的預算形式的計畫方能設立的怪異現象,莫怪乎整體定位的高教邊緣化及漠視效應。若將原專班之制度規範納入大學法保障範疇,或於原教法增修高教原專班專章,始能展現國家履行民族文化教育義務的決心,實質提升並解決長年以來的制度歧視與落差。

邊緣化不僅是整體感受上的問題例如立法委員指出的校園歧視,連帶牽制了原專班於校內行政資源的運用和協商,更直接造成教育現場資源匱乏。一旦資源匱乏,身兼主管行政者必須將時間精力耗費於資源調度與爭取之行政輔助事項,但往往於計畫外的爭取是徒勞無功。因此在制度設計上,雖然有原教法之法律抽象保障,惟當該立法向下延伸至行政層面,單有形式的預算提供,原教法與施行細則在高教原專班方面充其量也只有充滿著抽象指導及裁量權毫無拘束力,對於原專班教育行政的實質保障無所助益,另預算的編列工作在教育實施方比如學校或教師等無法置喙,再因預算具年度變動性,難以落實穩定的實質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及原教法揭示教育資源應合理分配,須保障文化多樣性,以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原住民個人及原住民族集體之教育權利應予以保障。原住民族學生作為文化少數群體,更應依法受到獨特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教育重視傳承,傳承係由家族必然為族人的互相傳承與啟發,此一由同族或文化具高度相似性的族群文化傳承特性,應在今日的原住民族教育主要的有關專業文化任教者上受到實踐,然而,此一傳承特點於師資標準未被法律機制保障,實務上高校聘任並未優先考量具原民背景之博士學歷師資,違反民族文化教育目的,悖離原教法精神。 (相關報導: 在野法潮》是美意還是迫害?從蘭嶼海砂屋國宅看原住民的基本人權 更多文章

法規方面,原教法34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師資的身分保障,然原住民重點學校僅指高中以下,原住民教育班係「為了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似亦僅指高中以下,兩者似皆不包含大學教育。再看原教法第16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宿舍,由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而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生活輔導人員應優先遴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原住民身分者。查生活輔導僅為教育輔助事務,反還需由施行細則保障原住民身分的生活輔導類科之族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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