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小心債務惹上身!律師曝家人分配前,4程序缺一不可

2021-12-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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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第874條規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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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

1. 動產質權人:

民法第884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權利質權人:

民法第900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第901條規定:「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例如:商標權、股票(股東權)都可以設定權利質權,債權人就對於該財產權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 留置權:

民法第936條第1、2項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例如:被繼承人生前請修車廠修理汽車,該給付的修車費用卻一直未給付,因此修車廠可以有留置權,把汽車留下來,並準用實行質權的規定,就留置物(汽車)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寫字 簽約 契約(圖/取自Unsplash)
親屬生前的債務,可以由遺產支付。(示意圖/取自Unsplash)

三、普通債權人

按照債權額的「比例」,平均分配。

四、遺產酌給請求權人

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法院實務上認為,這也是屬於遺產債務!

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台簡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其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著,乃允其請求酌給遺產。故於酌給遺產時,除應審酌受被繼承人扶養之程度、受扶養人之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形、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遺產之狀況外,尚應審酌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換言之,倘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收入足以維持其日後生活時,則無酌給遺產之必要。」

因此,被繼承人生前的同居人,如果符合這條規定的要件時,是可以向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的

五、民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如果您沒有到法院登記過分別財產制、所得共同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您就是法定財產制),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財產較少的)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也可以節省遺產稅(列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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