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超收電費》新版租賃契約9月上路:電費得比照台電版本

2020-08-1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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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在9月上路,為避免房東向房客收取不合理的電費,因此租約中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電費資訊。(圖/徐炳文攝)

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在9月上路,為避免房東向房客收取不合理的電費,因此租約中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電費資訊。(圖/徐炳文攝)

內政部19日表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在9月上路,為避免房東向房客收取不合理的電費,因此租約中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電費資訊;如有因電費收取產生糾紛,可向消保官申請協處。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最新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主要是為規範房東不得向房客收取不合理的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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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從9月1日開始實施,該日起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就應適用新制規定;至於新版契約實施前已簽訂的租約,基於契約不溯及既往及安定性之考量,不適用新制租約規定,仍應按原規定履約。

內政部表示,房客向房東分租套房或雅房時,宜先了解租屋整體用電情形,在簽約前應與房東妥善溝通支付範圍,除負擔自身使用的用電度數外,有無包括公共區域用電量,並斟酌其收取的電費是否合理,並在雙方租賃契約中約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說,租賃雙方對於電費的計收方式,應在契約中約明,如有因電費收取而生糾紛,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請協處。

內政部表示,如果房東在9月1日後所使用的住宅租賃契約條款,有違反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房客可主張其契約條款無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如未經載明於租約中,仍構成契約的內容。

內政部指出,契約中有不符規定的條款,如經地方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依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說,提醒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善用內政部版的租賃契約,以確保租賃雙方權益。

文/陳俊華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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