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點頭附條件,遠傳成功併購中嘉

2015-12-3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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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併購中嘉一案,30日結果出爐!公平會點頭通過,決議不禁止該案合併。(余志偉攝)

遠傳併購中嘉一案,30日結果出爐!公平會點頭通過,決議不禁止該案合併。(余志偉攝)

遠傳合作摩根史坦利亞洲(MSPE Asia)併購中嘉一案,30日結果出爐!公平會點頭通過,決議不禁止該案合併。公平會認為,只有涉及中嘉網、全球數位媒體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母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之移轉情況,合併不會影響市占率,又有助於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數位匯流等整體經濟利益發展,公平會審理後,決議通過合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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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攜外資併購中嘉一案,引發各界看法不一。公平會表示,該案只有涉及中嘉網、全球數位媒體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母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之移轉,不會影響市占率,加上審核過後,發現除了沒有限制競爭疑慮外,還利於被結合事業引進資金、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數位匯流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等優點。

遠傳在該案中,因涉及黨政軍條款,因此與MSPE Asia合作,用不超過新台幣171.2億元認購MSPE Asia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以債權持有方式取得與中嘉合作業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佈中嘉投資架構資料中顯示,中嘉案總投資金額高達745億元,由摩根史丹利旗下荷蘭商NHPEA Chrome Holding B.V代表,和台灣代表公司廣欣伍收購中嘉股份,遠傳則因黨政軍條款,以171.2億元認購公司債方式投資,持股比率0%

公平會為了確保中嘉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缺點,雖點頭同意通過合併案,但也有附帶條件,合併案中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

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而使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參與結合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經由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而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共同經營,或將有線電視或頻道代理業務委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經營。

申報人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本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本會不禁止結合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參與結合事業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間之相關合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契約影本。相關契約修正時,亦同。

(二)參與結合事業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之顧問名單及其經歷。前開顧問名單倘有變更,亦同。

(三)每6個月彙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內容清單。

三、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與其水平競爭者為差別待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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