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大罷免年,民間團體已送出51件立委罷免案,其中被提案罷免的藍委共34人,綠委15人(吳沛憶有兩案),無黨籍1人,另有1件市長、2件市議員罷免案,冷靜下來想想,罷免真的是民主社會中常見的政治手段嗎?在國際上,罷免制度其實並不普遍,甚至可以說,在許多民主成熟國家,罷免的門檻高得幾乎不可能達成,就是因為罷免行動必定引起朝野不安,人民受累,何況還是如此大規模的罷免,任何民主國家都沒有的經歷,台灣繼國會三十餘年來的打架、鬥毆,又贏得一個「台灣第一」。
我在美國、歐洲居住多年,很少聽說罷免案,這次大罷免也見證了台灣罷免案那麼容易成立,現行我國選罷法規定,第一階段需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議,提議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罷免第二階段為連署,連署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罷免案必須有至少 1/4 的選區選民投下贊成票,且贊成票數必須超過反對票數,可以成功罷免該名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