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法律屈從權力,沒有傳票的傳喚會留下印記

2018-05-2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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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當選五個月,不能就任,只得到檢察官傳喚;現在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們投完票,得到的也是沒有傳票的傳喚。(陳明仁攝)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當選五個月,不能就任,只得到檢察官傳喚;現在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們投完票,得到的也是沒有傳票的傳喚。(陳明仁攝)

「我當選校長的結果是得到司法的傳訊,我要變傅校長(傅斯年)之前,我得先『活』過司法。」四月底,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接受媒體訪問時如此感嘆,距離三月底北檢揚言要發傳票給他,剛好一個月。不確定為管中閔收到傳票了沒有?當時,管中閔的說法是,「檢察官打電話到系辦去」,要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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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月後,檢察官沒閒著,包括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們也成了「傳喚」的證人,稍早前也傳喚了同為遴委的教育部次長姚立德,和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而且,都是打電話!竟然沒有發出一張證人傳票!

王炳忠案三票齊發,台大案急得過「匪諜案」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傳喚證人「應」用傳票」,而非「得不用」傳票,傳票上除了證人姓名住戶政事務所等個人資料外,還要載明待證事由等等,偵查中案件的傳票要由檢察官簽名,並最遲要在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到什麼是急迫的情況呢?去年底,檢調偵辦周泓旭共諜案所牽連的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一大早就以證人身份連傳喚帶搜索與拘票,夠急迫了,檢調還是守住程序形式,至少傳票、搜索票和拘票,三票齊發無一有缺。

台大校長遴選有再大爭議,其「急迫性」比得過「匪諜大案」嗎?台大校長懸缺,不能說不急,但再急,教育部都拖了五個月,檢察官花個五分鐘簽幾張傳票都不行嗎?對此,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直呼「非常荒謬」;律師葉慶元則表示,證人不能由律師陪同,感覺很恐怖,他並以馬英九被以證人傳喚却轉為被告,印證檢方「非常壞心」。

一句「非常壞心」,北檢又發出澄清稿,重點包括:管涉嫌「背信」、「偽造文書」已分「四案」(他案)偵辦,傳喚證人自有必要;電話連繫不發傳票是為顧及證人隱私,且這個方式「大多數證人均表感謝與支持,未聞有異議者」;至於證人能否有律師陪同,若修法北檢樂觀其成;最後不忘駡「某律師」妄斷,再呼籲不要利用媒體干擾偵查,混淆焦點云云。

20180326-周泓旭國安法開庭,王炳忠、侯漢廷。(甘岱民攝)
去年十二月下旬,檢調傳喚涉入周泓旭匪諜案的王炳忠等人,是證人傳票、搜索票和拘票 ,三票齊發。圖為王炳忠、侯漢廷。(甘岱民攝)

不發傳票是保護證人隱私?還是檢察官?

持平而論,檢察官之所以討人厭,因為不論有理無理,合法非法,依程序有人告發就要處理,他字案能否轉為偵字案,或者簽結了事,還是要有調查或偵查程序;就像有人告發教育部長吳茂昆圖利侵佔等等,北檢也傳喚了證人,不知是否發出傳票,可以確定的北檢因為該案「敏感」,因此比照管案標準,「拒絕透露承辦檢察官姓名」,根據刑訴法,檢察官必須在傳票上簽名,一旦發出,很難講會不會被即時洩露,不發傳票,與其說是保護證人,不如說是保護檢察官。此其一。

至於說證人都表示感謝與支持,這豆腐就別吃了。管中閔當選校長沒頭沒腦捲入「四案」,連推薦參選表格都不是自己填的,一個簽名都能被告「偽造文書」,夠倒楣的;遴選委員更無辜,至少管中閔還當選校長,遴選委員們只是不厭其煩地一再投票,票都投完了事却愈搞愈麻煩,然後─被傳喚,即使當證人都晦氣,接到檢察官電話沒有人會歡天喜地表示感謝,接到傳票大概更吐血,但傳票至少要述明待證事由,問題來了,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近五個月,沒有傳票的傳喚,從論文抄襲、赴陸兼職到兼獨董之未揭露與利益迴避,反覆繞圈圈,北檢到底要查的是哪一樁?此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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