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貓咪怎麼是農產品?再論走私貓逕行銷毀之法律疑義

2021-09-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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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怎麼能被當成「農產品」?(作者提供)

貓怎麼能被當成「農產品」?(作者提供)

日前因不肖商人走私而逕行被銷毀之154隻貓兒,或稱恐有狂犬病疑義,潛伏期達8年之久,必須就地撲殺云云,因涉及對岸,一片隨聲附和者,讓無辜貓兒命喪黃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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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日後,某情侶所飼養的貓咪茶茶,因遭開水蓄意燙傷,多日搶救後仍不治,則網友反而一片保護聲浪,厚此薄彼,莫此為甚。筆者就法論法,試申述之。

一、貓兒不應定位為農產品:

按《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等語,定有明文。

又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等語,定有明文。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等語,定有明文。

若記憶猶新,當年美國影集《家有阿福》(Alf)描述毛茸茸的外星人阿福,落難地球的故事,他有個怪癖,原來在他的星球上貓兒是「食物」,尤其是「炸貓肉」是他最愛的珍饈;所以影集裡隔三叉五,他就會想偷偷摸摸地催眠貓咪,看看可否遂其心願?

我們是文明的地球人,正常言之,不可能將貓咪當成「食物」;依前開法律明文,農產品必當「農林漁牧」、「可加工」、「可食用」,試問走私貓咪是歸於那一類?是地上出的、林裡長的、水中游的、草原牧的?還是加工防腐,抑或盤中佳餚?是以,農委會便宜行事,將「走私貓」率爾認做「農產品」不僅有違反法規,更抵觸一般人常識與經驗法則。

走私貓處理,涉及動物保護與人民權利,不能以「行政規則」界定:

按《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等語,定有明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等語,定有明文。

《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等語,著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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