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蔣萬安質詢萊豬遭反嗆,蘇貞昌不如陸奧宗光

2020-12-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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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行政院長蘇貞昌21日於立法院要求立委蔣萬安公開養豬場名稱、住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資料照,盧逸峰攝)

筆者認為,行政院長蘇貞昌21日於立法院要求立委蔣萬安公開養豬場名稱、住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資料照,盧逸峰攝)

12月1日國黨立委蔣萬安在立院質詢行政院長蘇貞昌時,質詢萊豬議題,當提到曾到屏東去看豬農,被蘇揆反問,問:「去的是哪家豬場?」蔣萬安為保護豬農強調不能說,綠媒帶風向稱其語塞。之後,有蔣實地訪察影片,肉商也出聲明,不讓政府吃豆腐,使其背書萊豬;然「匿名檢舉」可否質詢?容筆者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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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熙寧三年:官員李常批評青苗法,弊害甚至未借錢,卻要人民支付利息,人稱「錢毒」。大臣曾公亮說:「諫官本可風聞言事,那能說具體人是誰?」(原文為:豈可令分析?)宋神宗嘟囔:「具體是誰?要查,說朕法辦諫官,阻塞言路;為何李常不肯說,哪個官吏違法?」力主新法改革的王安石說:「允許風聞言事,不問其消息來源,也不必考核是否真實,若他人說的不實,則辦他個誣告之罪,但諫官所言不實,則無罪過;供出是哪個官員,無礙風聞言事。」是否供出消息來源,指稱具體人事物,孰是孰非,在帝制時期或有疑問,但其目的在「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然今民主時代,蔣委員替民眾質詢,蘇揆卻要立委供出消息來源,可謂:「立委可免責,小民查水表」,看到畫面,還以為穿越,回到北宋!

或謂:立院質詢不能散佈謠言,怎能讓最高行政首長的蘇院長,能問與不公開哪一家養豬場?《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同法第170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第173條第1款:「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等語,定有明文。

查萊豬議題,依上開規定,屬人民對政府施政興革之建議,當屬「陳情」範疇,此其一;且陳情內容,原則上行政實務,均予以「保密」,焉能公開陳情人,讓其受到無端迫害?此其二;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具體內容」與「無真實姓名與住址」乃拒絕受理陳情之原因,若蘇揆強要蔣君,在質詢時「公開」養豬場上開姓名住址,眾目睽睽,不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此其三。凡此三者,可知蘇揆詢問豬農真實個資,於法無據,甚恐有帶頭違法之虞!

或謂:人家是豬農對蔣萬安陳情,與行政程序法何干?《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定有明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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