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黃偉哲說「協助家屬國賠申請」是什麼意思?

2020-11-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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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尚未經過法院認證台南市政府或下屬機關,是否有任何人的疏失或是物的設置欠缺前,台南市長黃偉哲卻表示「協助家屬申請國賠償」,相當弔詭。(柯承惠攝)

作者指出,尚未經過法院認證台南市政府或下屬機關,是否有任何人的疏失或是物的設置欠缺前,台南市長黃偉哲卻表示「協助家屬申請國賠償」,相當弔詭。(柯承惠攝)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學生在學校附近被殺害,家屬委託律師表示,希望參與刑事程序,要求被告判死刑外,亦欲請求國家賠償。黃偉哲市長則表示願意協助死者家屬提出國賠申請,弔詭之處在於,黃市長是否已確認家屬請求國賠的對象呢?竟如此拍胸脯說提供協助,若家屬向台南市政府請求國賠,黃市長究竟是「協助申請」還是「協助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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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被害者之遺屬得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至於國家賠償,有相當討論餘地。被害人家屬表示要申請國家賠償,可以理解其心情,但黃市長表態願意協助申請,就很難理解其心態。

要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權人要舉證國家的公務員有疏失(國賠法第2條,人的責任)還是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賠法第3條,物的責任),始可能成立賠償責任。觀諸新聞資訊,家屬雖然還沒有特定要向那一個機關請求,但可能對象,若非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就是台南市政府其他單位,可能主張國賠的理由,大略是該管派出所在涉案被告先前其他被害人報案時,未開立報案三聯單行為等情形;所在路燈照明不足,造成被害人遭強擄致生本案;或還有其他理由。

然而,損害發生與國家行為有無因果關係,會是論斷重點,留待後續判斷。還有,即令總統蔡英文曾表示我們的疏忽等語,以此表達對家屬的慰藉,要用來作為證明符合國賠要件,是有疑義的,畢竟政治慰藉語,與法律的要件是不一樣的

就算「犯罪被害補償」與「國家賠償」可以競合請求,也毋論國賠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誠如黃市長說,任何人都有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就像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一樣,最後法院判輸判贏,只有法官才知道,但會讓下屬承辦公務員為難的場面話,還是應謹慎為之。

假若被害人家屬向台南市政府或其下屬機關提出國賠申請,黃市長這番話,難道要下屬直接同意賠償嗎?又如下屬機關無法依照國賠法規定達成協議,之後進入訴訟程序,黃市長可能是被告代理人或上級機關,形式上與家屬會有訴訟對立關係,除非這番話是指示承辦公務員認諾賠償,所謂協助等語,只是徒爭增下屬困擾而已。

其次,依照司法院統計,每年全國地方法院平均大概六百多件左右的國賠案件,人民全部勝訴的向來只有個位數,就算加計部分勝訴,也不過全部終結案件數量的百分之十幾,申請容易勝訴難,是可想而知的。

台南市政府或下屬機關,是否有任何人的疏失或是物的設置欠缺,尚未經過法院認證,前述疏失或欠缺與被害人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更需被論證,才可能符合國賠要件,這些都是受理機關要審認的。黃市長或許想讓各界知道,市政府多麼重視這個案件,但當台南市政府可能成為被請求賠償機關,而案件仍在偵查中,市長卻跑出來說要「協助家屬申請國賠償」,不會感覺很奇怪嗎?如果真的要講,倒不如說「協助家屬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是否會比較洽當呢?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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