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效應》NCC祭OTT專法助陣愛奇藝禁令

NCC通過《OTT專法》草案,納管境內外平台業者。(新新聞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七月中通過全球首部《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簡稱《OTT專法》)草案,納管國內網路平台影視業者。草案共有五章二十條條文,目前為修法預告期階段,九月三日將舉辦第一場公聽會,草案下一步何時送行政院通過,提交立法院審查,全是未定數。

NCC提出的《OTT專法》草案,對於平台業者採取「抓大放小」、「自願與強制雙軌」方式納管,定義需納管業者是以自己名義提供經過編輯、篩選的視訊內容服務,像是Netflix、LINE TV等影音平台,至於近來盛行的直播節目網紅、YouTuber等自媒體則不在專法管制中。

草案要求經營到「一定規模」的業者得自行登記納管,若業者達一定市場影響力又不登記,NCC可要求業者強制登記,否則處十萬到一百萬元罰鍰。不過,條文中未明定規模到多大才需要登記納管,引發批評。

草案也明定納管業者負「資訊揭露」義務,依法定期向NCC提供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等營業資料;且必須設置國內內容專區,公開當年度「自製」或「合製」台灣本土內容的具體做法及比例。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條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若有非法落地狀況,懲罰採連坐方式,連同提供該違法平台相關服務,例如出租機房、提供伺服器的業者也會受罰。

值得注意的是,近來備受討論的「愛奇藝禁令」,法源依據並非來自這個草案,而是經濟部商業司預告「在台灣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人代理或經銷來自中國的OTT及相關商業服務,禁令九月三日上路,與《OTT專法》公聽會時間相同,被外界視為NCC的立法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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