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中國駐休士頓總領館銷毀文件,美國處理已經算客氣了

中國駐休士頓總領事館銷毀文件,間接證明館內疑藏有違反領事職權的機密文件。(美聯社)

美國在七月二十一日要求中國於七十二小時內關閉駐休士頓領事館,領館人員緊急燒毀相關文件,竄起的濃煙引起休士頓消防局關注,到場試圖協助,但被中國領館人員拒絕。

領事業務不得干涉當地國內政

美國國務院對這起事件的理由是「保護美國的智慧財產權」,但國務院亞太助卿史達偉(David Stilwell)的說法是:「休士頓總領事館有參與『顛覆活動』的歷史紀錄,也是美國境內竊取研究成果的中心。」但中國外交部及駐休士頓總領事蔡偉認為美國違反國際法,但並未對外說明燒了什麼文件。

國與國建交後,大多會在對方的首都依據派遣外交人員的層級,設立大使館、公使館或代辦處,處理國與國之間的政治、軍事等外交方面的業務,因此館長(可能是大使、公使或代辦)及使館內的武官(陸、海、空等具有軍職身分人員),都需要在地國事先同意名單後,方能派遣。

通常建交後均會建立領事關係,但領事業務為非政治性質,因此除了跟隨大使館設立的總領事館外,依據接受國國家範圍,區分為不同的領館轄區,但領事業務轄區的劃分、在不同城市設立領事館,都需要經過接受國的同意。

目前中國在美國設立的五個總領事館,分別為紐約、芝加哥、舊金山、洛杉磯及休士頓,都是經由美國同意後方能設立,而領事館內的官員也需要取得美國發給的「領事證書」(Exequatur)後,方能在美國境內執行領事業務。

根據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五條規定,領事業務包括保護國家與國民利益、促進兩國非政治性關係、合法手段調查當地國非政治狀況、發放旅行文件(如護照、簽證等)、協助派遣國國民、公證、代聘律師、轉送司法書狀、對派遣國船舶與航空器實施檢查、監督權或提供協助、執行領事探視權等,但不包括蒐集當地國的政治情勢、軍事機密。

中方燒文件坐實「此地無銀三百兩」

另依據公約第五十五條規定,必須尊重當地國法律,像是不得干涉當地國內政、領館館舍「不得充作任何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符合之用途」。

美國看來已關注中國總領事館多時,認為中國休士頓總領事館執行了非領事業務。美國參議員盧比歐(Marco Antonio Rubio)稱該總領事館早就要關門了,因為是間諜中心。雖然中國官員反擊,認為子虛烏有且栽贓之嫌,但從該館燒文件的作為,便說明了「此地無銀三百兩」。

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與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最大不同點就是使領館、成員的特權和豁免權有程度上的區別。

佛羅里達州聯邦參議員魯比歐(Marco Rubio)(美聯社)
參議員魯比歐稱該總領事館早就要關門了,因為是間諜中心。(美聯社)

雖然使領館享有「不得侵犯權」(並非什麼海外擬制領土概念,國際法早已揚棄此論點,否則使領館內早有法庭的設立而行使司法管轄),不過使館是「絕對的」,火災仍需館長同意才能進入救火,因為使館內有政治、軍事機密文件,不容當地消防人員進入,但領館是有「限制的」,雖然仍享有不得侵犯權,但遇火災或緊急事故得推定館長同意,因為領館內絕對不會有機密文件;換言之,中國駐休士頓總領事館銷毀文件,坐實了可能有不可告人、違反領事職權的文件,更可間接「自我」證明美國的指控。

再者,隨意驅逐外交人員與領事人員,在外交或領事關係公約都有規定,實例上也屢見不鮮。例如《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二十三條規定,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某一領事官員為「不受歡迎人員」(persona non grata)或「不能接受」(not acceptable),且這種宣告「接受國毋須向派遣國說明其所為決定之理由」。

因此,美國毋須說明任何理由,要求中國領事官員離境,都是符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同樣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也有一樣的規定。今日美國國務院還客氣地說明是為了「保護美國的智慧財產權」,顯然還留給中國領事官員某些面子。

中美關係已回不去

外交與領事關係的存在,是兩國和平友好的象徵,相互驅逐外交或領事人員,而非由派遣國主動召回,顯現國家間關係出現決裂的訊號。不過七十二小時一過,美國執法人員立即進入領事館內,撤下了五星旗,也卸下中國國徽和門牌。

外界都在等待下一個閉館的總領事館是哪一個。但無論如何,回不去的是中美關係。(本文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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